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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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开会迟到扣钱,是否符合法律
我们公司最近突然公告,要严抓开会纪律,对开会迟到的情况依照迟到时间扣钱。
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么?
——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虽然具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但行使该权利的依据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因扣付工资直接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相关规定要想具备法律效力并成为用人单位的处理依据,就程序而言,必须经过“三道关卡”:
一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二是用人单位建立了工会的,应当与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必须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三是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哺乳期须加班,离职能否索赔
我年初刚生了孩子,近日回到单位上班。由于业务繁忙,单位安排我每天工作12小时,次日休假。
请问律师,单位这样做合法么?我能否离职向单位索赔?
——黄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期女职工在夜间加班,即使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了职工相应的加班费,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你作为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欠薪离职,应否付违约金
我在入职现在的公司时,曾经接受为期两个月的专项培训,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和相应的违约金。
但是公司从今年年初开始拖欠工资,在多次催讨无果后,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公司向我索要违约金。
请问律师,与服务期挂钩的违约金我是否需要支付?
——李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据此,如果你是由于单位长期欠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公司解除合同的,公司不能再向你索要违约金。
欲提劳动仲裁,咨询仲裁时效
我和单位有劳动争议,打算近期辞职后搜集相关证据再提劳动仲裁。
请问律师,法律对于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冯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已作裁决,是否能够起诉
我和原单位有工资和加班费方面的争议,并且已经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也作出了裁决。
请问律师,如果我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钟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作为劳动者来说,对于仲裁裁决不满意是可以及时提起诉讼的。
员工长期患病,能否解除合同
我叔叔年初患病后需要长期治疗,目前单位给了他医疗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律师,医疗期可以有多久?如果长期患病无法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
——周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而上海《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中是以下做法: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三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二十四个月。
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则从其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如果你叔叔“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那么单位是可以和他解除劳动合同的。
婚姻家庭
尚未继承遗产,债务如何承担
张某年初去世,继承人都没有实际办理继承事宜,近日有债权人持借条来索债。
请问律师,对于张某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韩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如果对于债务及其金额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那么实际继承遗产的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对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已经订立遗嘱,赠房能否撤销
我爷爷曾经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明确由他所有的一处房产,在他去世之后由我父亲继承。
但是立遗嘱的第二年,他在我姑姑的游说下,将房子偷偷赠与我姑姑了,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这事我们最近才得知。
请问律师,爷爷之前的遗嘱还保留在我们手里,我们能否据此要求撤销房产的赠与和过户?
——陆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因此,你爷爷的赠与行为实际是对遗嘱内容的撤回。
只要这处房屋的确可以由你爷爷处置,他在赠与房产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相应的赠与和过户是无法撤销的。
奶奶老年痴呆,如何确定监护
我爷爷近日去世,而奶奶这几年老年痴呆逐渐加重,已经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我们想要替奶奶确定一个监护人。
请问律师,我们该如何为奶奶确定监护人?哪些人可以作为监护人?如果对谁当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监护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胡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刑事行政
涉嫌抢劫犯罪,面临何种刑罚
我表哥最近遭到刑拘,涉嫌的罪名是“抢劫罪”,同案被刑拘的还有他的几个朋友。
请问律师,抢劫罪如果定罪的话大概面临怎样的刑罚?
——罗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从量刑情况来看,抢劫罪的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建议家属尽快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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