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孙鸣民
夫妻办理结婚登记前购买的房产,其中还有丈夫姐姐的出资,并明确列为房屋共有人。这样的房产,在离婚时依法应当如何分割呢?
在律师辨法析理之下,这起纠纷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校园情侣
终于成为夫妻
在周围人眼里,蔡先生与妻子刘女士正是那种从校园情侣最终成为夫妻的爱情,一直都是珍贵又难得的存在。
蔡先生与妻子两人也都认为,能遇到彼此是自己这辈子最大的福分。
然而就是这样一段羡煞旁人的感情,最终还是被婚后的一场突变打败,走向了结束。
面对这样的结局,蔡先生只想说要不是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谁会愿意走到这一步。
蔡先生与妻子结婚后开始的那几年,算是两人最幸福的时光,没有争吵,没有猜忌,只有如胶似漆的二人世界。
然而小夫妻双方都有父母,老人总憧憬着含饴弄孙的天伦之乐,也希望夫妻两人的幸福生活能够“锦上添花”。
父母催促
“造人计划”遇阻
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两人也决定要一个孩子,并开始积极地备孕。
一开始两人的“造人计划”总是没能成功,直到有一天,妻子验孕时终于得到了好消息。
然而一家人高兴了没多久,却得到了一个坏消息:妻子被查出是宫外孕……
在经历了一番艰辛再次怀孕后,妻子依旧被诊断为宫外孕。
两次宫外孕让刘女士的身体遭受了严重伤害,导致她今后无法再生育。
这样的结果不仅让蔡先生妻子成为母亲的大门永远被关上,也成了蔡先生与妻子两人之后婚姻生活破裂的导火索。
感情破裂
双方同意离婚
自从这一系列波折之后,蔡先生的妻子性情大变,对待丈夫不再像以前那般耐心体贴,取而代之的是无休止的暴躁与多疑。
蔡先生面对妻子的变化,一开始还会理解这是她心情不好的一种宣泄,所以在生活上尽可能地做出让步,从工作中抽出身来陪伴妻子。
但时间久了,妻子的脾气不但并没有好转,甚至变本加厉。
感到身心俱疲的蔡先生因为无法再继续忍受下去,便提出了离婚,在妻子也接受后,两人的婚姻算是走到了尽头。
只是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可两人后来就房子怎么分却一直谈不拢。
分割房产
引发新的矛盾
说起这套房子,是蔡先生和妻子在领证前就买好了的。
当初在购房时,蔡先生的姐姐提出她可以用自己的钱帮蔡先生支付首付款,剩下的钱则用蔡先生自己的公积金贷款。由于出了钱,因此蔡先生的姐姐提出,要求在房屋产权人中,明确将自己列为共有人。
当时蔡先生与刘女士商量后,同意了这样的提议,两人就和姐姐一起去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
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也是按三人最初说好的那样,写上了蔡先生、妻子以及蔡先生姐姐三个人的名字。
而蔡先生与妻子两人是在房子拿到手过了一年后,才正式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
在连续还贷多年之后,这套房子的贷款已经全部还清,取得了完全的产权。
如今两人要离婚,蔡先生的妻子却对房子的来由提出了不同的说法。
无法生育
能否多分财产
根据蔡先生妻子的说法,这套房子其实是蔡先生父母买给她与蔡先生两人结婚后住的,当年是因为能抵税等原因,才把蔡先生姐姐的名字也列为了产权人。
她还提出,如今自己已经没有了生育能力,今后很可能会成为孤老,所以这套房子40%的产权应该归她,要求蔡先生给自己相应的折价款。
蔡先生家人给出的回应则是,两人房子的首付是蔡先生姐姐所出,贷款也是蔡先生用自己的公积金偿还的,看在往日的夫妻情分上,最多只能给蔡先生妻子四分之一的份额。
为此蔡先生还特地来咨询,就他与妻子的情况,法律上会如何分这套房子?
另外,妻子是否可以自己无法再生育为由要求多分财产?
涉及外人
需要另案处理
对此我们认为,对于当初购房时的情形,虽然蔡先生和妻子有不同的说法,但是房产登记的情况是非常关键的。
由于这套房子是明确登记在蔡先生、妻子以及蔡先生姐姐的名下,如果蔡先生和妻子离婚,那么当涉及离婚案件外的当事人即蔡先生姐姐的利益时,法院通常会以这套房屋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为由,在离婚案件中先不做处理。
所以如果要分割这套房屋,蔡先生和妻子就需要先离婚,然后再对这套房屋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分割。
房产作为一项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因此,基于这处争议房屋是夫妻结婚之前,登记在三人名下,基本可确认该房屋产权属于三人共有。
辨析法理
妥善解决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而蔡先生提到的房屋虽然是夫妻两人结婚之前登记在蔡先生与妻子及蔡先生姐姐三人名下的,但综合该房屋的购买时间、居住情况、还贷情况,法院一般还是会认定该这套房屋是蔡先生夫妻为结婚所购置,三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家庭关系,因此该房屋就为蔡先生与妻子及其姐姐三人共同共有,原则上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由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
据此,蔡先生与姐姐就对这套房屋一共享有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蔡先生和姐姐两人,然后由他们给付妻子折价款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不过在具体分割时,法院还是会结合房屋价值,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蔡先生妻子在房屋中的出资情况、夫妻参与还贷的情况,以及三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实际因素,酌情确定蔡先生妻子最终所得的房屋折价款的金额。
而对于蔡先生妻子所述的自己丧失生育能力一事,从法律上讲,此情节并不能构成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最终在各方都咨询了律师的情况下,妥善解决了这一起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引发的纠纷。
链接
《民法典》关于房屋登记及共有的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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