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朱慧 武慧琳
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围,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发放年终奖。
每到年终岁末,年终奖都是每个劳动者关心的话题。那么,是不是每个劳动者都享有年终奖,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发放年终奖呢?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黄小姐2017年1月进入甲单位工作,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黄小姐月工资为8000元,但对于年终奖并没有约定,甲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未对年终奖作出规定。
转眼到了2018年初,黄小姐听说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朋友都拿到了上万元乃至数万元的年终奖,而有些朋友的工作表现并不如她,对此感到难以接受,就向甲单位提出要求发放30000元年终奖。单位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了黄小姐的要求,于是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单位向其支付年终奖。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奖金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均无年终奖金规定的情况下,黄小姐主张发放30000元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于是驳回了她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郭先生2017年2月份进入乙单位工作,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年终奖。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10500元,年终奖不少于3个月基本工资,本年度的年终奖发放日为次年的春节前。
2018年2月,郭先生还没有拿到2017年度的年终奖,与乙单位交涉未果后,郭先生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7年度的年终奖31500元。
单位抗辩称,由于郭先生工作表现不好,故不发放2017年度的年终奖。
仲裁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乙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年终奖,裁决支持了郭先生的仲裁请求。
黄小姐和郭先生都在工作一年后没有拿到年终奖,提起仲裁后的裁决结果却完全不同。
黄小姐败诉的原因在于,其对年终奖存在误解,认为年终奖是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发放的,这显然是错误的认识。
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围,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发放年终奖。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年终奖,这就是郭先生的仲裁请求获得支持的原因。
同样地,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作出了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也必须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发放年终奖的义务。
实践中,劳动者是否能获得年终奖要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那种认为用人单位必须向每一个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观念是不正确的,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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