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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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每有引人关注的社会事件、法律问题发生,律师往往能在第一时间给出提示、提供服务。我们为读者采集律师对这些身边事的法律解析,让您不用出家门就可享受“律师服务”。

医生直播是否侵犯患者隐私权

律师:直播诊疗过程应征求医院和患者的同意

据《法治日报》报道,随着互联网医疗和社交平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医生选择通过直播方式进行医疗科普,但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却鲜有人注意。

最新修订的《医师法》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对医生在网络自媒体上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要求和限制。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医生通过网络直播科普医学健康知识应得到支持和提倡,但前提是必须符合医生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于科普与在线问诊应区别对待。

医生直播方兴未艾

如今随着互联网医疗和社交平台的发展,加上疫情影响,通过直播方式进行医疗科普的医生越来越多,他们在短视频领域积极打造属于自己的私域流量。

根据新榜研究院发布的《2020短视频平台医生KOL生态分析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抖音平台个人医生类KOL账号有941个,活跃账号739个,发布总视频条数3.2万余条,相当于每个账号季度更新视频45条。

11月29日至12月6日,记者在某在线平台直播义诊大厅对一周的直播进行了统计:共进行了170场直播,涉及儿科、妇产科、中医科、内科、皮肤科等各个细分领域。从播放量来看,排在前两位的是内科和儿科。

记者在多个平台采访多名直播医生发现,直播打赏、付费咨询是他们的主要变现手段。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利强认为,在“看病难”现象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的大背景下,更多医生上网直播、在线问诊,是一件多赢的好事:对患者来说,可以得到专业人士的专业意见;对医生来说,可以科普医学健康知识实现自身价值,有的医生还可以额外得到一笔收益;对医院来说,以新的渠道搭建新的医学咨询、专业服务模式,可以腾出精力更专注于诊疗。

不过,随着触网医生人数增多,在商业化驱动之下,一些事情正在悄悄发生变化。患者入镜、诊室直播甚至直播带货等挑战职业伦理和法律边界的直播行为不时出现,一些医生直播逐渐偏离了最初的轨道。

直播诊疗应征求同意

在北京某医院的诊室,患者刘颖(化名)前来就诊。坐好后,她发现医生一边问诊,一边对着手机讲解。原来,这位医生在给她就诊时也在做直播,这让刘颖感觉很不舒服。

对此,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秀军分析认为,医生在诊室边问诊边直播,首先可能侵犯患者或其他无心进入镜头的人员的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益;其次可能在诊疗过程中分心而造成医疗事故,需要承担过错诊疗的赔偿责任。

“如果医生要在诊室边问诊边直播,最好经过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向需要入镜的患者和其他人员明确告知,并经患者和其他人员同意。直播过程由诊疗医生之外的专人负责,医生本人应专注诊疗过程。”杜秀军说。

记者观看了多个诊疗直播发现,很多医生在直播时没有将镜头对着患者脸部,或者对患者头像打了马赛克,但保留了患者原声。

在杜秀军看来,即使患者的脸没有入镜,也需要经过患者同意,因为他人可能通过病情信息和其他信息确定患者,这种情况仍然可能侵犯患者的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益。

邓利强也认为,  《医师法》明确规定了病人的隐私权,不仅不能直接透露,间接的或者有可能透露的形式都不是妥当的。

重在科普而非盈利

布和认为,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是作为医师执业的应有之义,故而法律并不禁止医生在网络直播或网络平台中科普医疗健康知识。但对于以某医院医师身份线上诊疗、问诊,获取较高关注率及高报酬,因诊疗行为关涉公众的人身安全,法律对此进行了诸多限制。

“执业医师作为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专业医师,应严格在执业机构中执业。因此,  ‘网红医生’在网络平台中科普健康医疗知识,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产生的报酬应作为其业余收入,但如果是以注册医师名义在网络中开展诊疗活动而获得利益,应当被法律所限制。”布和说。

正因为如此,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医生直播的主流内容应是医学科普。

“医生通过直播科普医学健康知识,既是医生的义务,也是其对健康事业的贡献,本应得到支持和提倡,但前提是应符合医生执业规范的要求。”邓利强提醒,医生在直播时一定要分清楚科普和在线问诊的区别。(文丽娟)

天降陨石引来千人淘宝

律师:所有权可能归国家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1月29日火流星划过天空事件,引来了陨石淘宝热。记者12月8日从河南驻马店泌阳宣传部门获悉,连日来有上千人抵达泌阳马谷田镇附近寻找陨石,但相关专家认为,靠陨石“致富”不靠谱,盲目搜索难成功。

火流星引来淘宝者

11月29日凌晨2时左右,河南驻马店、漯河、南阳、周口等多地有市民反映称不明物体划过天空,移动速度飞快,其间还伴随着巨大声响。这一事件,被大家判断为火流星坠落事件。

一时间,一个没有人能够说清楚的火流星坠落,引发一波陨石寻宝热。河南当地多家媒体,通过直播形式,介绍当地的陨石搜索实况。不少人在山林、农田、空地等四处搜索,甚至有人借助金属探测仪尝试寻找。

泌阳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张先生告诉记者,火流星划过夜空事件确实被很多人看到,但是国内并无任何机构证实确凿的坠落地是在河南泌阳。几天来,有上千人来到泌阳。  “陨石淘宝事件为当地带来了交通和森林防火压力。”张先生介绍,马谷田镇附近山林较多,道路狭窄,容易堵车,所以交管部门不得不增派警力疏导交通。另外,为防范森林火灾,当地也提醒上山寻找陨石的人,不要携带火种。

自发寻找成功概率小

紫金山天文台研究员徐伟彪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  “陨石”在掉到地上之前,在经过大气层时,会与大气发生剧烈摩擦,外面呈现一团火光,所以被称为火流星。在进入大气层以后,  “火流星”很有可能发生空爆,分解成更小的个体。因其在穿越大气层时不断被大气摩擦燃烧,偏小的个体最终很有可能燃烧殆尽,最后可能没有东西掉在地上。

如果“火流星”没有完全磨损,掉在地上,就成了所谓的“陨石”。但即便掉在地上,其价值也有待评估。

记者还采访了中国观赏石协会陨石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天心星陨石收藏馆馆长赵宇贤,他认为,普通人自发寻找目击降落陨石,成功的概率非常小。

至于陨石究竟算不算“宝贝”,值不值得这么多普通人进山“寻宝”?赵宇贤认为,  “会比普通一块石头的价格要高,但是陨石的价格不是某个人能确定的。”

所有权可能归国家

如果在野外成功找到陨石,是不是能够归属发现者所有?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董晶晶律师介绍说,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陨石所有权归属的直接规定,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可以确定“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陨石”所有权应归国家。

首先,依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之可知,  “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陨石”属于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同时,该《管理规定》第四条还规定:“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该部门规章的规定,确定“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陨石”的所有权应归国家。

其次,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该条法律规定列举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均为重要的且价值巨大的自然资源。此外,该条法律规定中对于“自然资源”的列举采取了不完全列举,并未严格限定“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外延,那么对于稀有、独特且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陨石,可归属到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范畴,这也有利于推动国家对于宇宙空间的探索,促进人类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董晶晶提醒,对于网上“卖陨石暴富”的消息还应理智对待,因为寻找陨石的过程中往往要深入险地,甚至带来性命之忧,追求财富应抱有理性、安全的态度。(董振杰  刘畅  刘静怡)

律师提醒:拍路人视频小心侵权

据《工人日报》报道,北京市民沈小姐近日向记者讲述了她的经历:  “毫无防备在路上走着,对方突然抢过我手里的奶茶喝了一口,我整个人都吓蒙了”。抢走她手中奶茶的是一名短视频平台主播,这么做只为了在直播中追求画面效果和感官刺激,达到“涨粉”目的。

此前,浙江绍兴的史先生过马路时被网红偷拍,莫名成为“网恋奔现”故事的男主角,这一事件曾引发广泛关注。

随着短视频的风靡,像沈小姐、史先生这样“被入镜”  “被编排”甚至“被诬蔑”的情况并不鲜见。一些主播为了吸粉引流,将镜头对准路人,甚至利用大众猎奇心理,偷拍他人隐私作为卖点。在“人人皆主播”的当下,对路人端起镜头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美女,你长得好像我初恋,可以加个微信吗?”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记者以“路人”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大量内容与“街头搭讪”有关。此类视频通常取景于繁华商圈或景点,主播伺机搭讪年轻女性,编造话术索要联系方式,或是提出肢体接触等过分要求。

很多视频还被作为“教学资料”,为“搭讪课程”引流。在一个名为“搭讪研习社”的账号下,男主播每次搭讪后都会进行复盘,分析女孩的表情、心态,对其外貌衣着评头论足。最后话锋一转,开始推销价值599元的“遇见爱”搭讪技巧培训班。

除了街头搭讪,一些短视频打着“正能量街拍”  “真实反应测试”等旗号,也将镜头对准毫不知情的路人。常见的套路是,假装自己需要帮助,测试行人是否愿意伸出援手,或是在路边放置钱包、垃圾等道具,暗中拍摄察觉者的反应,再做出道德评判。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介绍,如果偷拍、跟拍路人,未经授权使用路人肖像,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肖像权侵权。

“一些视频场景披露了路人在特定场合的特定活动,将他人隐私公之于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举例称,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个小女孩被父母绑在树上教育,围观者拍摄视频后上传至微博,其本意是批评家长的行为,但这种偷拍和扩散性传播,被认定为侵犯女孩的隐私权。

一些案件中,  “镜头侵犯”之后,  “键盘伤害”接踵而来。  “一些自媒体精心设计桥段,捏造、歪曲事实博取关注,泼向路人的‘脏水’严重影响其社会评价,是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刘晓春说。

记者发现,一些短视频平台对偷拍视频并上传的行为规制并不严格,甚至利用大数据进行重点推送,只有接到投诉才做出应对。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守土有责。”赵占领说,当偷拍视频被发现时,往往已经对当事人造成了较大伤害。所以,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除了事后处理,还应不断完善内容审核体系。同时,构建简明高效的投诉反馈机制,及时下架侵权视频,并通过封禁、限制准入等方式惩戒偷拍账号。

刘晓春表示,对于短视频偷拍行为,公众需提高警惕,当场发现要当场说“不”。假如视频已被公开传播,可联系平台维权,倘若处理结果不满意,或是视频影响恶劣、侵权严重,可进一步提起民事诉讼。

赵占领提示,短视频发布者要守好法律底线,提前告知拍摄内容、目的,并取得路人明确同意。在公共场合取景时,如不可避免拍到路人,要对其个人特征进行虚化处理,确保不暴露个人隐私。(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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