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2020年12月,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高某某工作半年未签劳动合同,却在工作中突发脑梗入院。然而在高某某住院期间,公司方代表多次要求无法动弹的高某某要么主动离职,要么立刻返回岗位上班。这也导致高某某及其家属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关系恶化,并产生冲突与矛盾。
高某某出院后,于2021年1月主动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由于索要工资未果,加上此前双方矛盾重重,高某某及其家属于2021年7月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4800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9760元。
徐汇区人桥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释法说理,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化解矛盾,并科普相应法律法规、解释相关条文内容和传播法治思想,最终顺利化解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双方各执己见
争论不休矛盾重重
调委会受理了该案件后,调解员首先与双方进行了电话联系,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安排高某某和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单位代表人进行现场调解。双方到场后对于申请人高某某的两项诉求中的未签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高某某称,自己于2020年6月份进入该保安公司工作担任保安,并出示了相关工作地点照片以及高某某工作时的相关照片,以此证明申请人与该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代表则称,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这一项诉求不愿接受任何调解方案,只愿意对申请人2020年12月份病假工资做相应的补偿。
调解员对此首先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希望双方能够以理智、冷静的态度处理纠纷,然后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后,对双方纠纷的基本事实情况进行梳理。
首先,申请人高某某于2020年12月住院期间并未向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过病假单,其次,高某某于2020年6月进入用人单位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保安一职,月薪为基本工资2480元,且在工作后直到2021年1月1日期间用人单位从未向高某某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对该基本事实予以认可。
在对案件基本情况详细了解,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未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后,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对申被双方展开调解。
未签合同不合法
依法调解化纠纷
调解员先向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代表的调解意见的风险进行了解释与告知。一是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打卡记录、工作照片、相关请假审批和尚未归还的保安服可以看出,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高某某存在管理的客观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调解员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向被申请人进行了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明确了公司方应当在高某某入职后一个月内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充分听取调解员的解释后表示愿意支付赔偿,但是具体金额仍希望能和申请人进行进一步的协商。
接着调解员对申请人高某某进行劝说,高某某在2020年12月份病假期间未向公司出具相应的病假单,因此对申请人的第一项病假工资这一诉求在往后的仲裁程序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调解员耐心地劝说和分析下,双方都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与法律知识有了明确的了解,并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指导意见来解决本次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劳动纠纷。
高某某和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调解员调解和协商后,公司方同意一次性补偿高某某双倍工资差额,高某某也充分听取调解员的解释与意见,在赔偿金额上也相应做出了让步。至此,本次调解圆满结束。
【案例点评】
随着我国市场化用工的发展,大量的企业的兴起、劳动者自主就业潮,进一步提升了我国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与社会财富的积累。可以说市场化用工促进了我国国力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社会的发展也在将社会的方方面面反馈在市场化用工上。就诸如本案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这一问题,部分企业为了规避用工成本,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提高对于这类劳动争议的重视度。
调解员在释法的同时,处理相关案件应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化解双方矛盾的同时向当事人科普相应法律法规、解释相关条文内容和传播法治思想,将这一社会矛盾转化为推动市场化用工规范化的动力,从而为国家与社会发展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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