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核查出伪造材料
当事员工该担何责
我公司为经销商制定返利政策,经销商提供车辆发票和合同的复印件给我公司,经我公司核查后进行兑现。我作为经手员工,未能核查出经销商提供车辆发票等资料造假,把返利政策兑现出去了,被公司审计查出后扣回返利政策,这个事情因为经销商造假还打了官司。现在该经销商不服,认为当时未发现资料造假后来扣回返利部分不合理,可能告我公司政策不合理。我是当时收资料和兑现的员工,会不会因为我当时没审核出资料造假而被认定工作失职?是否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任先生
【解答】
任先生,您好!根据您所叙述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若公司对经销商返利的操作流程及要求有劳动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并且该类规定经过公示或者告知员工的,在您没有遵守该类制度及流程的规定的情况下,则公司会按照规定对您进行相应的处理。若您公司对经销商返利没有任何相关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公司并没有履行公示及告知的义务,并且您并未与经销商恶意串通或者在核查经销商提供车辆发票等资料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公司对您是不应作出相关处罚的。
房产证主人已去世
过户证明是否有效
我父母之前买了一套房,是用舅舅的单位分配的户头买的,房产证主人是舅舅。当时因为一些原因并没有过户,但是手签证明了这套房是属于我父母的,其中包含了户头购买费用。现在舅舅、舅妈相继去世(他们有一女儿)。请问这套房产还能过户到我父母名下吗? 张女士
【解答】
张女士,您好!根据您所叙述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同时,该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又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据您所述,您父母所购的房屋,房产证登记的是您舅舅。虽然当时手签表明这套房是属于您父母的,但依据上述规定,房产登记在您舅舅名下,即您舅舅为该房屋的产权人。若您父母与您舅舅、舅妈后又就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另行签订有书面协议的,您的父母可以凭此协议对该房屋提起确权之诉。若法院最终支持您父母的诉请,这样该套房屋的产权是可以过户到您父母名下的。
新车被撞贬值严重
车主应当如何索赔
我买的新车才5个月就被追尾,对方全责。车辆损坏严重,新车价格18万元,预计贬值10%。追尾方不同意私下赔偿金额,称全权委托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公司只承担修车费用,对车辆贬值不予理会。请问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车辆贬值赔偿? 董先生
【解答】
董先生,您好!依据您所述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并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若您能够就自己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话,是可以主张该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
转移财产购楼
升值部分能否执行
被告欠原告本金100万元,判决书早已生效,被告一直未履行。被告家拆迁,可被告将拆迁款80万元直接转移到儿子名下,他儿子随即用拆迁款买了房。如今,经评估该房屋增值到110万元,请问我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仅限拆迁款80万元,还是按原判决书执行100万元,也就是拆迁款买房后的增值部分能否纳入执行范畴? 高先生
【解答】
高先生,您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同时该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此外,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您要尽快申请执行,以免错过申请执行的时间。申请执行的金额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额,即100万元以及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于被执行人因为拆迁所获得的款项,您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执行法官。
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回答,仅供参考。金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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