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大妈进场“玩币”“挖矿”失败闹纠纷

法院认定买“矿机”的钱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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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王治国

本报讯  喜提矿机,挖矿成功,搭上财富列车,从此走上人生巅峰……虚拟币炮制了一个个“暴富神话”。大妈们也跑步入场“挖矿”,不料随着国家一纸禁令,“挖矿”失败。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围绕买“矿机”的钱是“借贷”还是“投资”,原告徐大妈与被告章大妈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经章大妈推荐,徐大妈向章大妈及其子转账19.3万元。而后者用这笔钱为徐大妈代购了2台“矿机”。转账当天,章大妈给徐大妈写了张“借条”,不过章大妈说,这实际上是“收条”,当时是应徐大妈要求才写成了“借条”。

徐大妈承认,虚拟币的账号、密码均由她本人掌握,并自行操作账户进行了“挖矿”“提币”的实际操作。后来由于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关闭。尽管虚拟币仍在平台中,但已无法提出。

财富列车没坐上,还折了本金。徐大妈手持“借条”,认为自己是借款给章大妈,要求还钱。

而章大妈则表示,这笔钱是徐大妈的投资应当自负盈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既要求双方具备借款的意思表示,又要求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结合上述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徐大妈转账给章大妈及其子的钱款是为了让被告代购矿机,且被告确实用于为原告购买矿机,并由原告自行操作账户,被告并未取得对钱款的实际支配权。可见,原告并未实际交付借款,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并未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应增强风险意识,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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