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陈小芬
本报讯 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追尾撞击了前方4辆车,造成五车连环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一名小型轿车司机苏某在事故中受伤。当多车连环追尾时,作为无责任的车主和受伤的车主往往不知如何索赔。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起多车追尾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0年1月1日,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沪常高速公路北侧某处,追尾撞击了前方4辆车,分别是由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何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张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和赵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五车连环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小型轿车司机苏某在事故中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刘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其余各方无责。
苏某认为,多车追尾,肇事车辆及其他三辆车均进行了投保,各方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因此将刘某及各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均起诉至法院。
苏某诉称,五车追尾,五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无责,应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其余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在各自承保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原告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某车辆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其他车辆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何某车辆保险公司辩称,其属于无责方,仅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张某及赵某车辆保险公司辩称,因承保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未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根据责任认定,承保车辆的驾驶员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因此不同意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办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苏某车辆与刘某、何某车辆发生直接碰撞,苏某车辆未与张某、赵某车辆发生直接碰撞。刘某、苏某、何某车辆的直接碰撞与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各车辆的投保情况,刘某、何某车辆保险公司应首先分别在交强险有责及无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肇事方刘某车辆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约定赔付,仍有不足,由被告刘某承担。
因张某、赵某车辆未与原告苏某车辆发生直接碰撞,原告要求其车辆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无法确认。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刘某所驾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付苏某204409.90元;判令何某车辆保险公司在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苏某12100元;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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