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法治综合

共同富裕背景下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优化

本文字数:2254

【内容摘要】现行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激励制度存在着个人对慈善捐赠所得税激励的认知度较低、对志愿服务的个人所得税激励力度有限、结转年限的缺失等问题。在共同富裕背景下,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落实公益性社会组织未及时出具捐赠票据的法律责任、提高信息透明度,对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支出应予以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设置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结转年限。

【关键词】共同富裕  慈善捐赠  个人所得税  税收激励

□金彬彬

一、共同富裕背景下优化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于2021年11月26日发布的《2020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报告》,2020年度我国内地慈善捐赠总额首次超过2000亿元。从我国慈善捐赠主体来看,个人捐赠是除企业捐赠之外的第二大捐赠主力,并发展出社区慈善、网络慈善的特色,尤其在抗击新冠疫情、支援河南抗洪救灾、扶贫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的助推作用。

所得税激励制度的设计会直接影响个人参与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和持续性,而现行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激励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有必要继续探究如何在共同富裕理念的指引下优化我国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从而呼应社会公众多元化的捐赠需求,充分挖掘第三次分配的效能。

二、共同富裕背景下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不足

现行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之处。

(一)个人对慈善捐赠所得税激励的认知度较低

实务中,自然人申报慈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包括捐赠对象必须是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的国家机关、留存捐赠对象开具的捐赠票据以作凭证。普通公众对慈善捐赠所得税激励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缺乏对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查验意识和向捐赠对象索要并留存捐赠票据的习惯,难以真正享受政策红利。

(二)对志愿服务的个人所得税激励力度有限

当前针对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激励政策法规较为丰富且明确,而对志愿服务的个人所得税激励政策法规却极为有限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尽管已有地方性法规提倡对志愿服务产生的费用支出进行补贴,但鉴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范围,其激励效果仅限于当地,且志愿服务组织对是否给予补贴以及补贴金额的多少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由此产生的激励效果远不如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来得直接,例如2019年《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22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对因从事志愿服务而支出交通等费用的志愿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税前扣除结转年限的缺失

与企业不同的是,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中缺乏对税前扣除结转年限的设置,这对慈善家的大额捐赠来说无疑是一种制度障碍。从各届中国慈善榜的发布情况来看,个人的最高年度捐赠金额记录不断被刷新。大额捐赠不仅可为慈善家带来名誉提升等私益,还可对社会公众产生积极的榜样作用,故有必要在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中设置税前扣除结转年限。

三、共同富裕背景下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优化路径

(一)提高个人对慈善捐赠所得税激励的认知度

就个人对慈善捐赠所得税激励的认知度较低而言,其与共同富裕背景下“人人慈善”的现代慈善理念不符。究其原因,一是可归结于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繁杂且普法宣传力度不够,应推进税法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推动税法知识的通俗化和普法的精准度。二是归因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合规意识有待加强,故应强调奖惩并行,对于未及时开具捐赠票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慈善法》第102条落实其法律责任。三是归因于信息透明度不够,如电子捐赠票据查验的渠道、时间、次数均有限且未实现全国联网。鉴于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是在牺牲部分税收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公益目标的实现,故有必要建立信息公示制度以加强外部监督、打击诈捐乱象。浙江省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财政票据(包括慈善捐赠票据)都可以在支付宝APP中查验真伪,这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也提高了信息透明度。未来可继续在浙江省先行试点统一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示查验平台,适时总结经验并逐步向全国推广。

(二)加大对志愿服务的个人所得税激励力度

就志愿服务的个人所得税激励力度有限而言,其与共同富裕背景下社会公众多元化捐赠的现实需求不符。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表现出与社区慈善组织不断融合的邻里互助特色,尤其在抗击新冠疫情的一线,社区志愿者已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根据英国慈善援助基金会发布的《2021年世界捐赠指数报告》,我国在志愿者服务方面的世界排名已升至第73名(此前曾一度排名垫底即第125名)。可以预见,未来我国志愿服务在教育(如西部支教)、扶贫领域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应进一步细化针对志愿服务的个人所得税激励措施,如可对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而支出的交通、餐饮等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也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志愿者服务走过场。

(三)设置与企业捐赠相同的税前扣除结转年限

就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中税前扣除结转年限的缺失问题而言,其与共同富裕背景下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关系的导向不符。一方面,个人大额捐赠会产生积极的榜样作用和社会影响力,故在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中设置税前扣除结转年限,可进一步激励更多的高收入人群回报社会,提高第三次分配的效能;另一方面,在设置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中的税前扣除结转年限时,应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与企业所适用的相关税前扣除结转年限保持一致,即都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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