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员工不服从合理调岗遭辞退

法院:解雇合法 无须恢复劳动关系

本文字数:1579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施海群

员工林姐因不服从欣欣公司(化名)合理调岗安排,而遭辞退。协商不成后,她一纸诉状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关系纠纷案。

恢复劳动关系后再被辞退

2020年4月,半年前遭辞退的林姐,再一次来到欣欣公司恢复工作。然而,同年6月,欣欣公司以林姐多次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再次解除劳动合同。

林姐再次提起仲裁后,因不服裁决,林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差额、工伤期间医疗费及诉讼期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林姐诉称,欣欣公司本次解除劳动合同亦为违法解除,应当继续恢复劳动关系。

林姐称,2020年4月恢复劳动关系的第一天,因为欣欣公司没有及时履行仲裁裁决,所以在事前告知了欣欣公司后,请假出外勤以申请仲裁执行及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这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欣欣公司却按照旷工处理并且克扣了工资。林姐之前的岗位是在商场的服务台提供咨询等服务,欣欣公司在恢复劳动关系之后,擅自调整岗位,将林姐调至商场内商户超市收银工作台,工作内容与待遇均不一致,所以林姐才没有服从欣欣公司调岗安排。

在工作期间,林姐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去看病,之后仍尽责乘坐轮椅工作,但在工作中却受到欣欣公司的刁难和无故指责,对林姐与其他职工区别对待。欣欣公司此次解除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要求继续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差额等。

公司指员工不服从调岗

欣欣公司辩称,2019年12月的仲裁确实裁决确认违法解除,欣欣公司已经履行了仲裁裁决,但不代表本次解除亦为违法。

2020年4月,林姐恢复劳动关系的第一天,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自称去申请仲裁执行及反应情况离开工作岗位半天,这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林姐上班感觉身体不适请假看病,公司也准了病假,但并没有被认定为工伤,所以请病假缺勤期间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并无不妥。

在林姐恢复劳动关系后,因为疫情的原因,商场人流量减少,所以商场对于服务台的设置也进行了调整,公司决定将林姐调岗至商场临时服务台,工作内容、工资待遇水平与之前一样,地点亦在商场内。公司多次通知林姐及时到新岗位报到上班,但林姐仍旧自行坐着轮椅坚守在已经搬离的原服务台地点。是林姐自己理解错误,误以为调岗的地点是商场商户内的收银服务台,商场的客服不可能去商家店内工作,公司和林姐多次解释后,林姐并未理解。而且公司在解除与林姐劳动关系后,另行招聘人员顶替了林姐岗位,没有恢复的可能性。

法院:解雇合法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欣欣公司举证证明了林姐原工作地点因疫情关停、设置临时服务台的客观事实,并明确表示不改变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将林姐调整至其他的服务台,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行为,并未实质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林姐作为劳动者应当服从工作安排。林姐认为调岗至商户超市服务台工作,工作内容和考核标准均发生了变化,缺乏事实依据。在欣欣公司第二次通知林姐到岗工作且明确指示了工作地点的情况下,林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职业道德准则,属于重大违纪行为,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被告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悖。对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至恢复之日止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就2020年4月恢复劳动关系当日被告扣罚工资的行为,林姐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去申请执行裁决维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可作为缺勤半日处理,但按照三倍扣罚缺乏法律依据,欣欣公司应补足当日的工资差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部门认定其工伤的证据,被告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当日工资并无不当,林姐主张支付工伤期间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亦无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欣欣公司应当补足林姐工资差额199.41元,驳回恢复劳动关系等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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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员工不服从合理调岗遭辞退 2021-12-27 2 2021年12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