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胡明冬
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直播带货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一护肤品公司在支付了8万余元推广服务费后参与了上述推广,但最终实际销售额仅为6瓶产品共计800余元。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综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瑕疵履行,向原告赔偿部分损失。
大主播大导演助力带货
2020年7月,某护肤品公司(甲方)与某经纪公司(乙方)签订《推广合作协议》,载明“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某神和导演王某举办活动,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推广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协议指定达人信息“昵称:广东某神。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某”。
护肤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网络科技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含税)53000元,其余内容与《推广合作协议》一致。
7月某日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某平台千万粉丝级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该护肤品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当晚凌晨00:07左右。推广产品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某并未出镜,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巨大心理落差下对薄公堂
护肤品公司认为,经纪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双方协议约定的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且产品推广时段未与其事先沟通,也未安排王某出镜,导致产品销量仅为6瓶,与护肤品公司支付的推广费相去甚远,未达到护肤品公司签约的目的。因此,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又因具体活动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故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对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纪公司称其已按协议约定安排了直播推广活动,对于推广时段、销量,双方协议中未予以约定。至于王某未出镜的问题,双方仅约定了直播搭档为王某,搭档即为团队组成人员,只要参与了直播推广活动的相关工作即可,并非必须出镜。
网络科技公司称已按与经纪公司的协议完成了产品的直播推广。王某作为直播搭档,允许该推广活动使用其肖像予以宣传,并在直播前几天摄制了预热视频,并当庭出示了王某录制的视频,证明王某作为直播搭档参与了该场活动,在推广活动前几天即为此宣传造势。
但对于该预热视频,原告护肤品公司认为直播搭档不仅要参与预热活动,也应在产品推广时段出镜以提高观看人数增加销售量。
经审理,宝山法院认为,约定的直播销售活动已实际完成,经济公司的行为仅为履行瑕疵,应向护肤品公司退还部分推广服务费作为赔偿即可。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经纪公司向原告护肤品公司赔偿损失3.5万余元。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