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孙鸣民
一对兄弟,自幼和父母共同居住在父亲单位分配的一处小房子里,倒也其乐融融。
时过境迁,哥哥和弟弟相继成家,搬离了从小长大的老房子。不但居住条件改善了,生活也越过越好。可是当老宅动迁后,兄弟俩却起了纠纷。
最终在律师的推动下,这起家庭矛盾终获解决。
面临成家
单位增配新房
在上海,居住空间狭小局促曾经是许多人共同的记忆。在李晓阳的印象中,自己从小就是和父母以及弟弟李晓旭一起,挤在父亲单位分配的一套小房子里。
自己和弟弟年幼的时候,倒是并不觉得居住空间狭小有什么问题,有时反而觉得一家人在一起也是其乐融融,但随着兄弟俩一天天地长大成年,特别是李晓阳自己要结婚成家时,居住问题就一下子凸显了。
因为李晓阳家的情况当时已经属于居住困难,所以父亲的单位又给增配了一套房子。
也正是有了这套增配的房子,一下子解决了李晓阳结婚成家的房子问题,而弟弟李晓旭还是继续和父母一起住在原来的房子里。
各自生活
彼此相安无事
没过多久,当早年第一批公有房屋可以购买产权时,父亲就把三人住的这套老房子的产权买了下来,变成了私有的产权房。因为当时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所以房子就顺理成章地登记在了父亲一人名下。
后来,弟弟李晓旭也结了婚有了孩子,并且获得了单位分配的房子,于是他也带着妻儿离开了父母亲的老宅。
虽然全家住进了新房,李晓旭一家三口的户口并没有从父亲的房子里迁出。
此后,三家人就在属于各自的房子里相安无事地生活着,也没有什么矛盾,一直到兄弟两人的母亲去世,情况才渐渐有了变化。
征收补偿
弟弟拿走一半
在母亲去世后的第二年,李晓旭以父亲当初将这套房子买成产权房时自己户籍在册为由,瞒着哥哥李晓阳带父亲去了房产交易中心,把自己的名字也加到了房子的产权证上。
随后,李晓旭又在父亲的这套房子被征收时,受父亲委托去处理征收相关的事宜。在谈妥补偿问题后,他自作主张地将大半的补偿款都收入了自己囊中。
但其实父亲原本的初衷是考虑到自己年纪大了,加上李晓旭一家的户口也在这个房子里,所以让李晓旭代为处理。
没想到最后签字拿钱的时候,父亲发现自己到手的钱还不到总数的一半,而李晓旭给出的解释是自己拿的是人头费。
父亲因为气不过,就将此事告诉了大儿子李晓阳,李晓阳这才知道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兄弟对峙
双方各执一词
李晓阳得知这一切后,马上去找了李晓旭质问此事。
李晓阳提出,这套房子原本就属于父母两人,如今母亲离世,所得的征收款应该是父亲拿走属于他自己的一半,属于母亲的一半则由父亲、自己和李晓旭三人作为继承人平分。
但李晓旭认为:首先,房子的产权证上只有父亲和他的名字,没有母亲的名字,所以征收补偿款就应该归父亲和他两人,对于最终的补偿和分配结果自己也都是与父亲协商过的;
其次,当初自己增加为房屋的产权人,是经过母亲与父亲两人同意的,再加上自己一家人的户口都在这套房子里,属于拆迁安置对象,所以自己多拿钱是符合规定的。
对此李晓阳特地来咨询律师,弟弟李晓旭的说法有道理吗?这个房子的补偿款该怎么分呢?
辨法析理
矛盾终获解决
梳理这起因为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家庭纠纷,我们认为李晓阳提到的问题主要围绕两个焦点:
一是弟弟李晓旭是不是有权取得被征收房子的产权;
二是父亲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该如何分配。
首先来说第一个焦点,按李晓阳所述,这处被征收的房子应该是按“94方案”购买为产权房的,按照当时的政策,房屋产权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所以房子就登记在了父亲一人的名下。
虽然在购房时,弟弟李晓旭的户籍在册,并且他当时也在该房屋处居住,但之后李晓旭一家三口又取得了单位的福利分房,意味着在他处有房,他们一家的居住需求已经获得了保障,应该视为他们放弃了对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产权。
因此,李晓旭在母亲过世后,让父亲将其增加为产权共有的人行为应该是无效的。
同时,弟弟李晓旭还提到父母两人都同意房子的一半归他,但母亲生前并未去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的手续,也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弟弟李晓旭是在没有经过赠与的情况下取得了这套房子的产权,那么这处房子仍应是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第二个焦点,这处房子既然是他们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在母亲去世后也没有对该部分进行分割,那么他们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李晓阳的父亲、李晓阳和弟弟李晓旭,其遗产应该由这三人共同来继承。
最后来说一下弟弟李晓旭一家三口是否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的问题。
他们虽然户籍在册,但在征收前他们一家是没有在此居住的,所以除非是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否则他们是不会被认定为被安置人的,也就无权取得征收补偿利益。
至于李晓旭说,父亲和他已经就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意见达成了一致,由于父亲对此否认,他手中也没有相应的书面证据,因此就算诉讼,他的这个主张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最终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居住等因素作出认定。
最终在律师的推动下,李晓旭一方做出了让步,这起家庭矛盾终于获得妥善解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链接
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城镇私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问题。
会议认为,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审判实践中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和征收补偿政策认定被安置人范围,不能随意扩大。
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的规定主张其为被安置人并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针对这一问题会议认为,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而房屋实际使用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即原房屋居住使用关系平移至安置房屋。
因此,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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