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人身保护令隔离家暴伤害

以案释法让人身保护令真正成为被害者的护身符

本文字数:3868

资料图片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犯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影响家庭和谐,更容易转化为以暴易暴的恶性刑事案件,酿成无法弥补的恶果。可以说,家庭暴力的恶劣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家庭范畴,成为了社会公害。对于家暴恶行,我国法律不仅有《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惩,更有着《婚姻法》  《反家庭暴力法》等专项法律设立了人身保护令、过错赔偿等制度予以规制。法律已经为家暴者设立了集刑事、行政、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体系。尤其是,为了加强国家公权力对家暴的及时介入,专门出台《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给人们反家暴更多的法律依据和充足底气。

从立法目的上看,人身保护令旨在将家暴者与受害者进行物理上的隔绝,让家暴丧失基础。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通过法律惩处家庭暴力行为,让人身保护令真正落地,保护被家暴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丈夫酒后长期殴打妻子

妇联帮忙申请保护令

吴某(女)与陈某(男)婚后育有一女,陈某醉酒后经常殴打吴某。为了女儿的成长,吴某一直忍让。2019年4月14日晚上,双方在街上发生争吵,之后被朋友劝开,陈某外出继续喝酒。凌晨2点,陈某一到家就殴打吴某,造成吴某的肩部、后背等处受伤。吴某在陈某睡着后,手机报警并前往妇联求助。当地妇联了解情况后,建议吴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吴某表示不懂如何申请也怕陈某进一步伤害自己。在征得吴某同意后,妇联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帮助吴某收集受伤照片、病历、手机微信记录、接处警记录等证据。

法院随后对此案作出裁定:禁止陈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陈某对吴某进行骚扰、跟踪、接触吴某及相关近亲属。裁定作出之后,陈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随着反家暴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自救意识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受害人,公安、妇联等职能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逐渐增多。勇于对家暴亮剑,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案例二】

不遵守保护令继续施暴

触碰司法底线被拘

安某(女)今年12岁,在某小学四年级就读。4岁那年,母亲杨某与父亲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安某由杨某直接抚养。2018年起,外婆刘某发现安某的脸上、身上经常出现各种伤痕。再三追问之下,孩子道出实情:妈妈时常会给她布置课外作业,如果不能及时完成,就会遭到辱骂甚至殴打。看到外孙女一再受伤,刘某与杨某反复沟通无果,无奈之下选择报警。

经公安机关初步鉴定,安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地派出所向杨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要求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安某实施家暴。但一纸告诫书没能让杨某停止暴力行为,2021年1月3日,因安某没有完成课外英语测试,杨某再次用指甲抓伤安某的脸部,甚至用锅铲烫伤安某的手部。

2021年1月19日,当地公安局代安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杨某对安某实施家庭暴力。2021年4月5日,杨某再次对安某施暴,法院当即作出拘留决定,对杨某司法拘留7日。

【典型意义】

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但不是私有财产,可以任凭处置,他们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是社会成员一分子,享有基本民事权利保障。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应为子女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以恰当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

本案中,杨某罔顾安某成长学习的客观规律,急于求成,以暴力方式拔苗助长。在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后,杨某毫无悔改之意,持续使用暴力,严重危害安某的身心健康。

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而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已经触碰了司法底线,必将受到严惩。通过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惩罚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纸面,加大对施暴者的威慑力度,有效消除和制止人身安全隐患和家暴行为。

【案例三】

父亲多次施暴

女儿申请保护令

2021年春节前夕,14岁的冯某(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在申请书中称,父母结婚后,父亲宋某多次殴打母亲冯某某。2021年1月3日,宋某再次在家殴打冯某与冯某某,冯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调处,但宋某并未就此收敛,此后仍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威胁、恐吓、谩骂冯某与冯某某,甚至扬言要到冯某就读学校滋扰冯某的在校活动。宋某的一系列行为严重影响了冯某正常的学习与生活,给冯某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为保证人身安全,冯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对此作出裁定:禁止宋某对冯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实施骚扰、跟踪、辱骂、威胁、殴打等影响冯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的行为。裁定作出之后,宋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正在遭受家暴、“目睹”家暴、笼罩在家暴阴影下的未成年人都是家暴的受害人,均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特殊保护。

鉴于家暴发生的场所较为隐秘,有效抵制家暴不仅需要受害人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勇于发声、敢于求救,亦需要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及个人切实履行家暴强制报告义务。

【案例四】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

竟然多次殴打老人

曹某(女)与朱某(男)系母子关系。曹某年老体弱,已经没有劳动能力。朱某从未尽到法定赡养义务,反而经常向曹某伸手要钱。

2020年3月1日,朱某和妻子张某想要改善居住条件,无视曹某的房屋已经出租的实际情况,强行入住。曹某与其理论,要求其搬离,朱某和张某多次对曹某进行殴打,导致曹某肋骨、腰部不同程度损伤。曹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作出裁定:禁止朱某、张某殴打、威胁曹某;禁止朱某、张某骚扰、跟踪曹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作出之后,朱某、张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如何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增进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给予老年人更好的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让他们安度晚年,是全社会的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年轻人的生活压力不断增大,“啃老族”大量涌现,动辄伸手要钱,寻找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老人稍有微词,便会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因此老年人已成为家暴的另一主要受害群体。如何真正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值得每一个人的关注。

【案例五】

防止家暴频繁出现

保护令“隔离伤害”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06年结婚。婚后,李某曾因殴打他人被判刑。2020年7月,李某因怀疑张某欺骗自己、要求张某“少参加聚会”等原因两次对张某进行殴打,并限制张某出行。后张某从家中迁出独自居住,但李某经常到张某单位附近窥探张某行踪。张某深感恐惧,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书、受伤照片等证据。诉讼中,李某承认两次动手确是事实,但并非家暴,而是互殴。两次争执中张某也殴打了自己致其受伤,但未保留证据。张某主张自己确实对李某还手,但系出于自卫。李某的殴打行为造成张某左上肾、左肩、左食指多处皮肤淤青,闭合型颅脑损伤轻型。

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张某;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张某。裁定作出之后,李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家暴”与夫妻间“偶尔争执”的普通家事纠纷是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难点。普通家事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失手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此与家暴存在本质区别。

本案中,依据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书、受伤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呈现长期性、反复性特点,李某的暴力行为对张某的身体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且其还存在跟踪、蹲点的举动,给张某造成心理压迫和精神伤害。据此,法院认为李某存在家暴行为且有进一步实施家暴的现实危险,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隔离伤害”。

【案例六】

及时保留证据

指证家暴行为

胡某(女)在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胡某某共同生活。胡某某系暴力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自2018年以来,胡某某一直无所事事,因索要家产与父母、兄弟发生争执,酗酒后对胡某暴力相向,殴打、恐吓无所不用其极。胡某为躲避暴力,在外租房居住,但仍被胡某某跟踪、骚扰。

经相关部门多次调处,胡某某不思悔改。胡某目前仍是在校大学生,胡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胡某的生活和学业。胡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证明胡某某存在家暴行为,胡某提供了报警记录、受伤照片、派出所、妇联、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胡某某对胡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胡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威胁、殴打胡某。裁定作出之后,胡某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家暴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为外人知悉,受害人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加之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疏于求医、求助及保留证据,致使证据毁损灭失,诉至法院时因时过境迁无法举证,增加了法院取证及认证的难度。

本案中,胡某在遭受家暴后及时报警、就医并向相关职能机构求助,保存了各种能够证明家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第一时间提供了完整有效的家暴证据,使得法院能够及时核实证据,快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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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专家坐堂 B05人身保护令隔离家暴伤害 2021-12-28 2 2021年12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