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洲
近日,公安部下发《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通知》明确,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12月23日《北京青年报》)
近日,有专家按交通罚款总额与汽车保有量粗略估算,发现2020年我国平均每辆车收到高达千元的罚单。社会多方呼吁,当务之急是规范电子警察、黄色禁停线、公共车位等科学设置,杜绝外部利益链条延伸,同时交通罚款做到信息公开透明,真正回归交通罚款规范交通秩序的初衷,不能以罚代管。基于此,公安部发文要求,规范非现场执法的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此前据媒体报道,继广东佛山一处高速路口天量罚单引争议后,北方某县又被曝交通违法罚款一年“创收”3000多万元,撑起地方可用财力的三分之一,令人咋舌。可见,交管部门以罚代管,是不争的事实。对交通违法行为以罚代管,将交管部门与司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异化为一手交钱、一手免责的合作伙伴关系,而非现场执法的监控设备,即“电子警察”,俨然成了交管部门的“罚款工具”。换言之,交管部门以罚代管,催生了一些地方的“天量罚款”。
公安部重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旨在提高交通违法成本,遏制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彰显了“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原则。特别是,出台“司机闯红灯一律扣6分”等一系列的“史上最严交规”,出手准,下手狠,一下子打到了交通违法的“七寸”。然而,此规定正式实施后,被一些地方交管部门“只罚款不扣分”的执法行为曲解得“面目全非”了。可见,法律的触角延伸到哪里,一些执法部门的“执罚经济”就渗透到哪里。殊不知,交通执法不是一桩买卖,公共安全更不可沦为交易的对象。
众所周知,罚款本是通过经济手段,来震慑和惩戒违法违规者,从而达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安全的根本目的。然而,交管部门的“执罚经济”,等于可以“花钱买违法”,实际上等于纵容了交通违法行为,才造成了交通违法行为呈“井喷”之势,其背后引发和潜伏着多少交通事故,就可想而知了。因此,一旦电子警察成为“罚款工具”,这种以罚代管却无视公共安全的执法手段,就会层出不穷。
换言之,规范电子警察,关键是规避以罚代管。交管部门以罚代管,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违背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损毁了政府自身形象,政府也将因此而失信于民。
可见,交通环境的整治,民众公共安全感的提升,还是要从执法部门自身抓起,从提高公共管理水平,改良执法理念做起。各地交管部门应反躬自省,摒弃“执罚经济”,要维护好执法为民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对于交管部门一些“不成文规定”,从制度上肃本清源,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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