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郑妮
本报讯 按照《民法典》规定,双方后续若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致使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但各地风俗习惯不同,且彩礼多以现金形式交付,难以取证,当事人往往对彩礼的范围、金额产生争议。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分给亲戚的“打发钱”是否属于彩礼而产生争议的婚约财产纠纷。
小王与小丽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在双方的订婚仪式上,小王的父亲通过媒人以现金方式给与小丽父母20万元,小丽父母将其中10万元分成多份红包赠送给亲戚作为“打发钱”。订婚后,小丽住入小王家中,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小王便起诉要求小丽返还彩礼20万元以及小王父亲给小丽的见面礼2万元。
小丽认为,订婚时收到的20万元中仅有10万元属于彩礼,该钱款已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消耗殆尽,另外10万元是小王根据当地风俗给与小丽亲戚的“打发钱”,且小丽也未曾收到2万元见面礼。故对于小王的诉请均不同意返还。
女方将所收钱款中一部分分给亲戚,该部分是否属于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小丽父亲收到的20万元是在双方订婚之日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由男方给付女方,双方之前协商的彩礼金额也多于20万元,虽小丽父亲依据风俗将部分钱款分发给自己亲戚,但系其自行处分的一种方式,不能改变该笔钱款的彩礼性质。但考虑到双方订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生活支出,同时考虑到共同生活中双方在处理矛盾方面均有欠妥之处,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婚约,法院酌情确定小丽退还小王彩礼礼金16万元。
小王主张的其父亲赠与小丽的2万元是否属于彩礼?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因小王并未就父亲赠与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小丽亦不认可收到过该钱款,且见面礼属于互赠性质,不属彩礼,因此法院对小王的主张难以采信。(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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