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非常阅读

张明楷解答关于刑法的100个问题

本文字数:2252

《张明楷刑法学讲义》 张明楷 著 新星出版社

【编辑推荐】

★清华大学教授、国内知名刑法学家张明楷全新力作。

★兼具专业性和趣味性,让你像看侦探悬疑小说一样看刑法。

★要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系统学习这本书,大大提高你对相关内容的掌握度。

★即将成为一名法学生?这本书就是极合适的刑法学入门书。

★已经是一名法学生?这本书看一遍,顶你花几倍时间去复习。

★职业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将本书当工具书,哪里有疑问看哪里。

目录

序  刑法学,一场给所有人的思维风暴

前言  我们该如何学习刑法

总论

第1章  刑法的基本问题

01刑法的机能:保护自由,还是限制自由?

02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死刑、无期徒刑真的有用吗?

03刑法解释:含有艾滋病毒的注射器是凶器吗?

04罪刑法定主义: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吗?

05法益保护主义:成人之间秘密实施群体淫乱行为,构成犯罪吗?

06责任主义:为什么11岁的人杀人、13岁的人抢劫不负刑事责任?

07刑法的溯及力:对一个案件能否同时适用新法和旧法?

第2章  犯罪的成立条件

01犯罪的构造Ⅰ:一个行为有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就构成犯罪吗?

02犯罪的构造Ⅱ:一个行为不法且有责,就构成犯罪吗?

03认定犯罪的顺序:以为运输毒品,实际运输面粉,构成运输毒品罪吗?

04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认定犯罪未遂,必须证明未得逞吗?

05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拐卖两性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吗?

06不作为:母亲和女朋友同时掉进河里,应该先救谁?

07结果:所有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结果发生吗?

08因果关系:甲乙开枪分别打中丙的心脏和头部,谁对死亡结果负责?

09结果归属:警察解救人质时误伤人质,绑架犯要对此负责吗?

(略)

【内容简介】

为什么不能为了救五个小孩而杀害一个小孩?

为什么母亲和女朋友同时掉进河里,应该先救母亲?

为什么11岁的人杀人、13岁的人抢劫不用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偶然杀死正在行凶的犯罪分子,不成立正当防卫?

为什么参与共同犯罪后又退出的,仍然可能对既遂结果负责?

为什么偷走自己所有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依然成立盗窃罪?

……

没学过法律,但对刑法感兴趣?

来感受一下高能案例的冲击和刑法的思维方式。

本书以100个具体且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为引,带你进入刑法学的领域。

【作者简介】

张明楷,他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执教近40年,曾被司法部评为“部级优秀教师”。

他所著的《刑法学》教材共1200多页,近200万字,引领无数法学学子进入刑法这个学科。

他是中国当代极具影响力的刑法学家,出版个人专著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他还身兼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理论研究会副会长等职。

【前言】

刑法学,一场给所有人的思维风暴

在法律界流传着这么一种说法——不管你是做非诉业务还是诉讼业务,不管你是刑辩律师还是民商律师,通过法律资格考试都不算什么,只有刑法考了高分,才能让人刮目相看。这种说法确实有道理,因为刑法学可以说是所有法学学科中考验事实归纳能力、逻辑能力、语言能力和数学能力的学科之一,也是考验正义感的学科之一。

如果不是法律从业者,你可能会问,刑法研究的不就是刑事案件吗?刑事案件怎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文简称“《刑法》”)里不是规定得很清楚吗?比如故意杀人罪,我拿本《刑法》,按照规定去分析案件、定罪量刑,不就行了吗?这难在哪儿呢?

当然没这么简单。比如,看一个简单的问题:你怎么知道一个案件一定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呢?要知道,这两者不仅罪名不同,量刑上也有很大的差别。

事实上,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远比你想象得复杂。比如,拐卖妇女罪是指拐卖14周岁以上的女性,那么,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拐卖的是15岁的男性,但实际上拐卖的是15岁的女性,该怎么处理?或者,行为人以为自己拐卖的是15岁的女性,但实际上拐卖的是15岁的男性,又该怎么处理?这都能成立拐卖妇女罪吗?如果不成立拐卖妇女罪,那是否就不成立犯罪了呢?

你看,  《刑法》确实明确规定了拐卖妇女罪这个罪名,但实际发生的案件要比法条规定复杂得多。有没有法条可以适用、适用哪个法条、是不是照搬法条就能解决,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去分析、推理。所以,要想作出准确的判断,当然要熟悉法条,但只熟悉法条还不够。要想得出一个正义的结论,你首先要作一个预判,找到一个方向。

比如上面的例子,行为人以为拐卖的是15岁的男性,实际上拐卖的是15岁的女性。你可能会预判,这应该成立拐卖妇女罪,因为行为人确实拐卖了一位妇女。然后,你就要按照这个预判去寻找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即分析能不能适用拐卖妇女罪的规定。接下来,你要归纳案件事实,判断事实能不能和拐卖妇女罪的法律规范相对应。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把事实归纳为拐卖妇女,那问题就来了——行为人本意是要拐卖一个15岁的男性,并没有拐卖妇女罪的故意,而没有故意就不能成立拐卖妇女罪。这等于推翻了你原先的预判,你就得接着想这种行为能不能成立别的罪,比如非法拘禁罪。

再看看案件事实。如果行为人的拐卖行为确实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活动自由,他主观上也有侵害他人身体活动自由的故意,那就可以把案件事实归纳为侵害他人的身体活动自由。这样,就可以和非法拘禁罪相对应了。

在这个过程中,你要不断把事实向法律规范拉近,也要不断把法律规范向事实拉近,只有这样,最终才能得出正义的结论。而在这个过程中,困难的,是法律规范的含义和事实的性质都不是固定的,而是在不断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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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非常阅读 B02张明楷解答关于刑法的100个问题 2021-12-29 2 2021年12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