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2020年3月,马某某从某小区活动室出来,欲到同小区朋友家借伞回家,途径沈某家车库门口时,拴在车库内的沙皮狗突然窜出咬住马某某右腰髋部,马某某跌倒后,又被狗咬伤了左脚及右大腿。听到马某某呼救,小区活动室的两名保洁员叫来了狗主人沈某出来施救。马某某立即被送往嘉定区某医院抢救打针,后又转至上海市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
马某某被狗咬伤后,由于惊吓过度,导致身体抵抗力下降,引发多种疾病。另外,马某某本身患有糖尿病,伤口愈合缓慢。所以,一年多来,马某某辗转六七家医院进行治疗,但伤口至今尚未痊愈。
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纠纷双方共同向嘉定区南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意外被狗咬伤正常生活被打乱
调解员在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后,迅速开展调解工作,与双方约定时间现场调解。调解当日,马某某由于仍未完全康复,委托其丈夫钱某代为出席。进入调解前,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调解工作程序、工作原则以及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调解刚开始,钱某情绪就非常激动,不断指责沈某。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于是,调解员先采用“背靠背”方式分别听取双方意见。钱某告诉调解员,在妻子被狗咬伤的一年多时间里,除去花去不菲的医疗费,他们还要频繁地去医院换药。因妻子体质比较特殊,加上医生叮嘱伤口不能碰水,从事发至今妻子都不能洗澡,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
马某某本是一名家庭主妇,家里带孩子、烧饭、打扫卫生等家务活都是她一手包办,现因长期卧床休养,家里反而还要另外花钱请保姆。事情发生太突然,全家人的正常生活都被打乱。令钱某最为气愤的是,沈某不主动也不积极配合妻子施救、治疗、护理,更不协助他们对肇事狗进行狂犬病毒检测。但令钱某感到庆幸的是经过伤残鉴定,妻子未构成伤残等级,肇事犬经过化验,也证实了没有狂犬病毒。
听了钱某的叙述,调解员对马某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对其家属的心情也表示理解。但同时调解员提出事情已经发生,还是要及时解决问题尽最大可能争取应有的赔偿。调解员让钱某提出他们的具体赔偿方案。钱某一一列出了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调解员指出,马某某退休后未被聘用,也未从事他业,所以法律上是不支持其误工费的。另外,马某某的伤残鉴定结论未构成等级伤残,因此残疾赔偿金不应计入赔偿范围内。至于精神损失费,马某某被狗咬伤后身体机能下降,又担心会得狂犬病,产生了一定的心理压力,调解员表示会建议沈某酌情给予一定精神损失费。唐某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后表示理解。
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达成谅解化解矛盾
了解钱某一方的赔偿要求后,调解员接着听取了沈某的想法和意见。
沈某表示,发生这样的意外他也感觉很抱歉,但是他家的狗有证并打过防疫针,出事当天狗是用铁链拴在车库内的,马某某是自行走到他家车库门口才被狗咬伤的,作为狗的主人,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事后他也去探望过马某某,预支过对方部分费用共计2万元,节日里还送过3000元红包。考虑到马某某患有糖尿病,伤口恢复花费的时间更长,他也愿意再多赔偿对方一部分金额,但是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也不是很好,希望马某某也能稍微谅解一些。
在了解了纠纷双方的基本态度后,调解员再次组织纠纷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并为双方释明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沈某将犬拴在自家车库内,但车库是敞开的,没有护栏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加以防护,约束不力才导致自己的宠物伤人,作为主人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考虑到沈某家的经济条件确实不是很好,加之双方同住一小区,系邻居关系,为了邻里和谐,调解员希望纠纷双方能够从情理出发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案例点评】
这起案件属于典型的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沈某在无证据证明马某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被狗咬伤的情况下,应当对马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调解员也考虑到当事人的赔付能力,依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使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在节约了司法成本的同时,实现了案结事了、不伤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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