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宝山法院积极适用新《民诉法》新规

办理上海首例公告、电子送达业务

本文字数:1476

□见习记者  陈友敏

法治报通讯员  胡明冬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民诉法》的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主要涉及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在线诉讼等方面的专项修订,促进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意义。

昨天是元旦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当天上午,宝山区人民法院积极适用新《民诉法》新规,办理了本市首例适用公告期30日的公告送达以及首例裁定书的电子送达。

执行文书公告送达

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影院公司、某国际影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宝山法院判决,两被告需支付原告实业公司580万余元的租金欠款及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实业公司向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两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去向不明。且除已被本案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名下影院座椅、音箱等动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司法评估,上述动产价值40万元左右。宝山法院于昨天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动产,将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对两被执行人进行公告送达。

执行的公告送达也是《民诉法》中规定的公告送达的一种,原《民诉法》规定的公告送达时间为60天,此次适用新《民诉法》第九十五条进行公告送达仅需要30天,大幅缩减了公告时间,加快财产处置变现速度,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上述)座椅、音箱占用了我们两个很大的仓库进行存储。此次缩短公告期,不仅能够尽快进入拍卖程序使财产及时变现,还能减少我们存储座椅、音箱一个月几十万元的仓储成本,对我们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好处。”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苏律师说道。

执行裁定书电子送达

原告赵女士与被告王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宝山法院判决,被告王女士需配合原告赵女士办理一套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登记于赵女士名下。

因王女士判决生效后拒不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2021年12月,权利人赵女士向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昨天,宝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权利人赵女士所有。考虑到便捷当事人收取裁定书,宝山法院通过在线谈话的形式经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执行裁定书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及时确认送达完成情况。送达完成后,裁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宝山法院向宝山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中心配合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备案手续。此后,权利人赵女士即可自行持上述电子送达的裁定书单方前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民诉法》规定的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新《民诉法》在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扩大了电子送达的范围,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大大提升了司法效率。”执行法官张玉麟说道。

此外,当天上午,宝山法院还对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的诉讼法律文书进行公告送达,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请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四位股东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电子商务公司对实业公司所负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此前经法院依法送达但未能送达并到庭,宝山法院依法于昨天对四被告进行公告送达。

《民诉法》是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宝山法院充分认识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要意义,积极适用新《民诉法》的新规定,进一步提升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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