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明知患艾滋仍与卖淫男发生关系

男子被判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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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翟梦丽

本报讯  明明知道自己身患艾滋病,却仍旧前往酒店嫖娼。记者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长宁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甘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甘某某是一名80后,大学文化,据悉是上海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责人。2015年他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去年3月,他在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前往酒店嫖娼,与一同性卖淫男子杜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2021年5月其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向长宁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长宁法院经审查,中止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3月,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金山区某酒店内进行嫖娼,与同性卖淫男子杜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同年5月,被告人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账户信息及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甘某某艾滋病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而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甘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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