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爸妈闹离婚5岁孩子谁也不肯抚养

长宁法院首次运用《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本文字数:769

□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王夏迎

本报讯  爸妈闹离婚,谁也不肯抚养年仅5岁的孩子。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在一起涉少婚姻家事案件审理中积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升级版”的保障。

在顾颖法官承办的这起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婚内生育一子,目前仅有5周岁,双方却均不愿直接抚养孩子。原告自述,自己有过刑事犯罪记录,身体方面有乙肝等疾病,导致工作难找,长期失业,靠领取低保金维持生活,无力抚养孩子;被告则称自己是外地来沪人员,从原告家中搬出后居无定所,目前居住集体宿舍,也无法抚养孩子。

庭审中,顾颖法官向双方详细释明了关于抚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休庭期间,还组织双方观看了法院参与制作的微电影《离婚了,我们依然是最爱你的爸爸和妈妈》,并依据新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当事人进行法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家庭是第一个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要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原、被告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现在却又以各种理由、各种困难主张不愿直接抚养孩子,这比微电影中爸爸妈妈因抢夺抚养权发生争执对孩子的伤害更大。在观看影片和接受法庭教育之后,原、被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触动。原告红了眼眶,被告反复擦拭眼泪……

经过慎重考虑,被告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并承诺自己在婚内会更多地担负起照顾孩子的义务,减轻老一辈带娃的压力。

《家庭教育促进法》系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该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督促父母“依法带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来,长宁法院将进一步推进新法的运用与适用,规制涉少婚姻家事案件当事人对孩子“养而不教”的问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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