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卢李霞
本报讯 购买300箱豆奶饮品后,发现配料中添加了营养强化剂。刘先生认为这不符合国家标准,将豆奶生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豆制品爱好者刘先生2019年底在某大型连锁超市内购买由挺好喝公司(化名)生产的原味豆奶、黑豆奶两款豆奶饮品300箱,花费10355.34元。收到商品后,刘先生注意到,两款豆奶标注的产品类别均为“调制豆奶”,且在配料表中明确载有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维生素B6”。刘先生查阅有关文件后认为,该添加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将挺好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一朝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由挺好喝公司“退一赔十”,赔偿刘先生103553.4元。
刘先生主张,2012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2年10月23日,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评估司针对此使用标准发布了问答,其中第十三条指出,对于某些在分类上存在交叉的产品类别,生产单位可以按照在食品标签上标示的产品类别来选择使用该类别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如豆奶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可以参照“豆浆执行”,因此挺好喝公司生产的两款调制豆奶所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应当参照豆浆类别执行。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营养强化剂B6的使用食品类别中并未包含豆浆,所以挺好喝公司生产的两款调制豆奶超范围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维生素B6。
被告挺好喝公司辩称,刘先生所购买的两款豆奶的产品类别的确为调制豆奶,但是执行的标准为2014年9月30日发布的《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和豆奶饮料》国家标准,该标准明确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预包装液体饮料”。
豆奶产品按照工艺分为原浆豆奶、浓浆豆奶、调制豆奶、发酵豆奶。挺好喝公司生产的调制豆奶应当归于植物蛋白饮料这一大类之下,该标准也已经于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调制豆奶已经不属于“存在交叉的产品类别”。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营养强化剂维生素B6的使用食品类别包含了“植物蛋白饮料”小类,故挺好喝公司对于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与使用量并无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问答第十三条的举例并非强制性规定,且问答发布时对于豆奶的产品分类尚未发布相应国家标准,而在《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和豆奶饮料》标准发布之后,实际上已经明确了调制豆奶属于豆奶产品,便当然属于植物蛋白饮料下的分类,问答中的例举已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实际情况,刘先生据此认为挺好喝公司在涉案产品中添加使用维生素B6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难以采信。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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