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老人过世后留下一套拆迁来的房子,所有直系亲属均已先于他过世,仅有一个亲姐姐的养女,和一个尽生养死葬义务的堂姐之子,作为遗产的这套房子和相关财物该如何分割?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据悉,这起案件也是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规定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老人亲姐姐的养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堂姐之子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且可多分。
老人过世未留遗嘱,遗产引发纷争
苏勇于2018年3月过世,苏勇一生没有子女,且其妻子、父母和唯一的姐姐早年均先于他过世。苏红是苏勇姐姐唯一的养女,由于苏勇未留下遗嘱,去年4月,苏红诉至法院,要求代位继承苏勇拥有的徐汇区某小区房屋的产权份额和手表、钻戒等财物。
但作为本案被告之一,苏勇的外甥李大华却另有说辞。李大华称,早年因苏勇夫妇未生育子女,又与他们家关系较亲,故其母亲曾把自己和自己的姐姐过继给苏勇夫妇,多年来,苏勇一直待其视同己出。
李大华称,自己从2002年起,就与苏勇共同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一直照顾苏勇的日常生活,虽然苏勇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实际上苏勇将其生养死葬之事都托付给他们一家,他们一家也对苏勇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为了证实自己所言非虚,李大华还提交了护理院收据、墓穴证、丧葬费收据等多份证据。
李大华承认,目前,系争房屋由自己一家居住使用,自己的儿子李小华与苏勇共同拥有系争房屋,双方各享有1/2产权份额,而自己身边也确有苏勇留下的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因苏红平日几乎不与苏勇来往,有能力却对苏勇不尽扶养义务,在苏用住院期间也只是偶尔看望,故李大华认为苏红应对苏勇的遗产少分或不分。
法院: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适当分得遗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红认为,共同居住并不代表共同生活,苏勇生前开支由其自己支付,且苏勇与李大华一家是各自开伙的。苏红认为李大华虽相较自己照顾苏勇更多,但她也会去看望苏勇,在苏勇住院期间也会对其予以照顾,故不同意由李大华继承苏勇的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苏勇死亡后,系争房屋中属于苏勇的1/2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李大华处保管有苏勇的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也属于苏勇的遗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当事人一致确认苏勇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故苏勇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苏红系苏勇姐姐的养子女,在苏红养母先于苏勇死亡且苏勇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苏红有权作为苏勇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苏勇的遗产。
而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且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李大华与苏勇长期共同居住,从李大华提交的证据来看,苏勇生病在护理院期间的事宜由李大华负责处理,费用由李大华代为支付,苏勇的丧葬事宜也由李大华操办,相较于苏红,李大华对苏勇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因此李大华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多于苏红。
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由李大华和李小华按份共有,李大华给付苏红房屋折价款60万元,苏勇的遗物手表、钻戒等归李大华所有。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规定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苏红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苏勇的遗产。
但从在案证据来看,李大华与苏勇长期共同居住,负责其生病住院相关事宜,且操办了苏勇的丧葬事宜。相较于苏红,李大华对苏勇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因此,本案在裁判时更多考虑到各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照顾情况,适用遗产酌给制度,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遗产。
最终,法院在分割遗产时对李大华予以多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了积极妥善奉养老人的中华传统美德,大力倡导儿女用心赡养老人的孝道。(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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