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网络非“法外之地” 微信群骂人同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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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人格权案件,被告在微信群里对原告进行辱骂、公布对方照片等隐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法院判令被告在该微信群内发布道歉视频,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通过滑雪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5月两人因感情不合分手。两人都是“某俱乐部”滑雪微信群成员,该微信群有成员三百余人。分手后,2021年8月某晚,被告吴某在该滑雪微信群里,对原告进行辱骂,发布露骨言辞,公开原告微信号、照片等信息,引发部分群友对原告进行不当评价,群主多次在群里进行制止。后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某在其所有的网络平台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不得删除,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本案中,被告将其与原告的感情生活问题在三百多人的微信群里进行散播,这一行为显然侵犯了原告王某的隐私权,被告吴某发布信息后,引发部分群友在微信群对王某进行不当评价,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王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亦受到伤害。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诸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某俱乐部”滑雪微信群对原告王某赔礼道歉,十日内不得删除;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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