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工人卸螺丝却引火烧身?

企业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本文字数:1573

□法治报记者  夏天

工人在拆卸切割集装箱时,仅仅卸个螺丝,就突然燃起一团明火将4人灼烫伤?这背后,是一起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酿成的恶果。近日,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企业负责人钱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此外,负有管理责任的车间主任李某某也经检方追诉获刑。

4人受伤,损失300万

据奉贤检方指控,上海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注册成立,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钱某某。该公司于2018年5月份左右投产经营后,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公司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装有废弃润滑油集装罐的清洗、维修等业务。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昂某公司未对公司内员工进行正规的安全培训教育,未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实行动火作业票制度,亦未对动火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防范措施。

2018年9月1日,被告人钱某某让该公司车间主任李某某安排罐式集装箱的拆卸切割工作,李某某遂派单给被害人赵某某让其具体安排人员进行拆卸切割,赵某某安排电焊工刘某某和毕某某在修理车间中间位置切割罐式集装箱框架,安排吴某某和马某某对罐式集装箱进行上漆作业,安排刘某某帮其一起使用气枪拆卸罐式集装箱,三起作业均在该公司维修车间进行。当日15时许,赵某某和刘某某在使用气枪拆卸罐式集装箱至第8个螺丝时,罐内的正丁烷残留气体从人孔盖与人孔口缝隙窜出,并迅速向西蔓延至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的刘某某处,致使作业区域的明火造成回火,造成在车间作业的4名工人不同程度的灼烫伤,其中赵某某、吴某某两人构成重伤,刘某某、马某某两人构成轻伤。事故造成被害人抢救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余万元。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电焊工毕某某在进行电焊切割作业时电焊枪头火焰点燃了罐式集装箱孔盖处泄漏出的正丁烷气体。被告人钱某某作为昂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特殊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负管理责任者也被追诉

公安机关以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证据,认定钱某某虽然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昂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尚不足以证实其非法经营的行为。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昂某公司从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管理缺失,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钱某某负直接领导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捕后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查清昂某公司有无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进一步查清事故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公安机关以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在捕后经过进一步侦查取证,查清事故造成损失300余万元,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证据未达到起诉标准,检察机关遂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钱某某提起公诉。奉贤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钱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认定,李某某作为昂某公司的车间主任,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缺失,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存在过错。其管理的维修车间未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实行动火作业票制度,亦未对动火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负有管理上的责任。检察机关依法追诉李某某到案,提出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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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工人卸螺丝却引火烧身? 2022-01-28 2 2022年01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