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我只是让她支援一下!”

恋爱期间转账,到底是不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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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陈友敏

本报讯  原本是一对爱侣,甚至已经在双方老家办过结婚酒席的陈女士和李先生,却成了法庭上对峙的原、被告。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陈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判令被告李先生返还5.8万余元借款,这其中究竟有着怎样的纠葛?

2017年7月,陈女士和李先生结识,在同一家公司共事的二人很快熟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随着感情的升温,二人决定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并于2019年12月分别在双方老家举办了结婚的酒席。然而好景不长,一年后,这段感情走向了破裂。

分手后,陈女士再去回望这段感情生活,发现在感情存续期间,李先生多次向自己借款,且这些钱款直至分手都未偿还。

法庭上,陈女士出具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4日以及2019年12月16日,陈女士分别向被告转账1万元、5000元、5000元、5000元,共计2.5万元。

“除了这些银行流水,还有一些支付宝的转账。被告在2019年投了一个外卖站点,他向我借过钱,但是我没同意。因为我们当时同居在一起,后来被告就趁我睡着,从我的支付宝账号转钱。这些转账给他的交易基本都发生在凌晨。”陈女士补充道,“他找我借钱,几乎都是口头提出,微信等聊天记录中没有提及借款。”

法庭上,面对陈女士的说法,李先生辩称,“当时外卖站点亏损,所以我就让她支援一下,根本没说这些钱是借贷。”

“那么这些支援的钱是什么性质?”法官问道。

“就是让她帮帮忙。”停顿了一会,李先生又说,“是赠与。”

李先生认为,二人之间的借款需要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就本案而言,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双方互相转账时并未明确提出借款或还款。另外双方均认可存在男女朋友关系,转账也多发生在此期间,而且很多转账都是520元、5.20元、13.14元等一般认为是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即便是依据陈女士主张的计算双方的转让差额来认定借款金额的观点,计算出的金额也没有5.8万元,被告认可8316.38元借款。因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未当庭宣判,不过原、被告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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