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微信沟通可以作为证据

本文字数:873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颜宇丹

微信正日益成为民事案件中的一种有效证据,应当引起当事人和律师的重视。

如今人们沟通联系日益依赖微信,那么微信沟通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据呢?

笔者就曾办理这样一起案件,该案中,房产登记在夫妻中女方的名下,其常年住在国外。她的丈夫以代理人名义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将妻子名下房产对外售卖。

在签完买卖合同并收到首付款后,房价上涨,卖方毁约,以女方不知情,男方无权代理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双方沟通无果,我代理买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在一审程序中,我方向法庭提交了女业主本人与中介的微信对话截图,在买方与女业主的丈夫签订买卖合同后,女业主与中介进行了微信联络,中介将合同照片及定金托管收据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女方,女方表示支付首期款时间太晚,要求提前付款。

该证据证明女业主对其丈夫卖房是知情的,我方据此证明卖方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卖方构成根本性违约,判决卖方退还20万元定金并支付违约金40余万元。卖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如今,微信已成为日常信息沟通不可替代的工具。很多情况下,人们之间的信息沟通都是通过微信传递的。由此,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了司法视野。

在前述的这个案例中,女业主在国外,和房产中介的沟通都是通过微信来进行的,所以,能够证明女业主知情的证据,主要也就是微信沟通的记录。

根据相关规定,微信记录可认定为“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范畴。只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事实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由于目前微信并非实名制,若对方当事人对微信证据不予确认,举证人往往无法证明微信使用者系案件当事人,相关证据有可能不被采纳。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个途径来弥补这一缺陷:

一是对方当事人自认;

二是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三是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四是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总之,微信正日益成为民事案件中的一种有效证据,应当引起当事人和律师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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