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认为邻居家将化粪池砌在了自家土地上,便二话不说拿上榔头等工具直接将化粪池砸毁,双方为此爆发争执继而发生扭打,冲突中,被打一方受伤落下十级伤残。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打人者承担50%赔偿责任。
原告顾女士和被告黄先生是前后宅的邻居,两人也是亲戚关系。2020年9月5日18时许,黄先生以顾女士家的化粪池砌在自家土地上为由,冲到顾女士家宅后敲砸顾女士建造的化粪池。双方就此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扭打,冲突中原告顾女士受伤。
按照顾女士的说法,当时,黄先生是用手中的榔头及镰刀殴打她的头部,自己被殴打后随即昏倒在地。
当日,原告顾女士即被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头部软组织损伤、胸椎压缩性骨折(T12楔形变、骨折可能)。随后当地派出所介入处理。2020年9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认定,黄先生犯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黄先生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2021年2月24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顾女士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显示,被鉴定人顾女士因故受伤,致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且压缩达1/3以上,已构成人体损伤致十级伤残。
审理中,原告顾女士表示考虑到在本次纠纷中自身有一定责任且双方之间系亲戚关系,自愿承担一半责任。被告黄先生未应诉作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亲戚邻里间理应和睦相处。综观本案纠纷的起因、经过,结合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结果,被告黄先生损毁原告财物,产生冲突,扭打致使原告顾女士受伤,被告对于本起纠纷的发生应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原告顾女士在本起纠纷亦有一定的过错且原告自愿承担一半责任,法院认定被告黄先生对原告顾女士的损伤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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