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女子朋友圈恶意攻击他人拒不道歉

法院强制执行:在朋友圈公开道歉并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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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朋友圈并不是一个脱离法网、随心所欲的私人空间。“本人邱某某在微信中与众多好友及微信朋友圈恶意攻击黄某某,对黄某某造成名誉损失,特发朋友圈向黄某某道歉,本人邱某某承诺以后不会再以任何形式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攻击黄某某的言论,特此声明。”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执行了一起涉名誉权纠纷的案件,被执行人邱女士因侵犯申请人黄女士的名誉权,在其朋友圈发布持续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开道歉。

据悉,黄女士与邱女士因一次朋友聚会相识,成为普通朋友并互留微信联系。后因邱女士与黄女士的前男友交往这一导火索,二人开始交恶。

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6日期间,邱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带有个人好恶色彩的主观判断和道德指控的文字内容,言辞十分激烈,并配图附上黄女士的身份证图片。

2020年8月,黄女士诉至宝山法院,请求邱女士立即删除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侵犯其名誉权的所有信息,通过微信途径以其认可的内容、形式、方式公开赔礼道歉,道歉信息持续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要求邱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被告邱女士辩称因男友之故,情急之下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涉案信息,但所发内容基本属实,并无虚构捏造。目前相关信息均已删除,但因原告黄女士曾辱骂在先,故不同意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仅同意赔偿50元。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邱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并配发原告黄女士身份证图片,公开了原告姓名及身份,符合公开评价的特征。被告邱女士虽有借助网络表达意见及评论的自由,但基于网络的传播特性,应采取谨慎注意的态度,所用言辞亦当恰当、适度,而不应通过网络途径以达到个人观点或情绪的宣泄目的。但被告邱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内容明显超出了合理言辞的注意义务范围,对原告黄女士产生了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并致原告黄女士名誉有所贬损,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实际侵犯。

据此,宝山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黄女士要求被告邱女士删除侵权信息并赔礼道歉的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1000元。

案件生效后,因邱女士迟迟未能发布道歉文字,黄女士于2021年11月向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兰顺多次释法明理,最终,邱女士按照申请人黄女士拟定的道歉内容在其朋友圈对黄女士公开道歉并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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