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春晚小品“喜上加喜”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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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短视频的创作者确实需要留意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如果涉及真实人物,就会涉及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问题。

如果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

通过对真人真事进行简单的加工制作而拍摄的短视频,往往能起到很好的传播效果,今年春晚小品“喜上加喜”就反映了这样一个故事。

由贾玲、张小斐等人表演的小品“喜上加喜”讲述的故事是:贾玲饰演的婆婆,因不满自己在张小斐饰演的儿媳妇所拍摄的短视频中的形象,上演了一出哭笑不得的连环质问。

小品中的关键情节是,婆婆贾玲看了视频,认为儿媳丑化了自己。但是,正和贾玲恋爱的老张和他的儿子却认为,视频中的贾玲性格开朗大度,是他们欣赏的类型。

当彼此把问题都弄清楚后,尤其是当贾玲得知老张和其儿子喜欢自己在短视频中的形象后,很是高兴。于是,各方皆大欢喜,这则小品也因此叫作“喜上加喜”。

我们说,文艺创作源于生活并高于生活,即便是主要反映真人真事或者以真人真事为原型制作的短视频,其中也难免有夸张的元素。

如果短视频中被表现的人认为视频丑化了自己,创作者是否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呢?

显然,对一个人名誉权的侵犯,不能仅以某个人的认识为准,而应以社会公众的评价为准。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专门规定有“人格权编”,对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保护。

其中,侵犯名誉权纠纷一直是比较难以把握的。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名誉,主要是一种社会评价,它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

关系名誉的主要是道德品质、能力大小,而不是性格、习惯等方面。

因为性格、习惯往往无所谓好与坏,有的人性格外向豪爽,有的人性格羞涩内向,这并无高下之分、好坏之别。将豪爽的性格表现得比实际更夸张一些,一般来说尚未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

正如小品中演绎的,贾玲自己认为短视频将自己表现得过于豪爽而不满,但老张和他的儿子却对此格外欣赏。

因此,对名誉权侵犯的主要表现方式是侮辱和诽谤,其结果是因此造成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当然,短视频的创作者确实需要留意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如果涉及真实人物,就会涉及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问题。

如果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比如广受关注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杭州的吴女士在小区取快递时遭到偷拍,偷拍视频被配以捏造的微信聊天对话截图发至微信群内,吴女士被指“出轨快递小哥”,而所有相关情节都是视频拍摄者杜撰的。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吴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最终法院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除了法律约束外,拍摄制作短视频还需要受到道德上的约束,内容切不可违反公序良俗。

总之,春晚小品“喜上加喜”不但能让我们会心一笑,同时也引发了笔者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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