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曾先生
投诉时间:2022年1月
随着线上经济的蓬勃发展,骑着电瓶车活跃在大街小巷的“快递小哥”“外卖小哥”成了城市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电瓶车成为了外卖骑手、快递配送员这些行业工作人员的“标配”,也带动了电瓶车租赁市场的进一步扩大。然而电瓶车租赁市场租车容易退车难的问题,一直深深困扰着这些活跃于大街小巷的“小哥”们。
去年8月,曾先生在某租赁市场租了一辆电瓶车,签了租车合同并支付了680元押金,合同约定“车辆归还时若无损伤不扣任何费用”。近日,电瓶车租赁合同到期,曾先生联系租赁公司上门提车,对方叫拖车拉走了租赁车辆,当场并没提出车子有问题。
然而车辆提走两天后,曾先生却被租赁公司告知需扣550元,包括拖车费300元、钥匙费100元、维护费30元、反光镜30元、边条30元、内面板60元。
曾先生表示租车时就发现反光镜、边条、内面板已经损坏了,钥匙他已经寄还给租赁方,维护费拖车费也是“天价”虚高,他要求全额退还押金680元。
由于和租赁公司协商未果,曾先生只好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求助。
◆记者连线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随即联系曾先生了解相关情况。曾先生表示,当初和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时,就向对方反映了租赁的电瓶车存在着多项问题——反光镜、边条、内面板已损坏,对方工作人员当时承认并表示这些都是小问题,既不影响使用,也不会算曾先生损坏的,还让曾先生不用在乎这些“小细节”。曾先生当时担心还车时产生纠纷,当场拍照留证。
此外,曾先生还强调了一个细节,对方来取电瓶车时,拖车上载着数辆各类电瓶车,并没有当场对曾先生的电瓶车的状况进行查验,也没有提示相关的费用明细。
此后,虽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协调,租赁公司仍坚持己见,仅仅表示对反光镜、边条和内面板的损坏不进行扣费,押金少扣120元,对此,曾先生只能无奈表示接受。
电瓶车租赁市场在合同规定及行业监管方面并不成熟,“滥收费”“押金不退”以及“霸王条款”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些商家会置消费者知情权于不顾,同时利用消费者的信任,“狮子大开口”乱收费,达到克扣押金的目的。
因此,消费者在租赁电瓶车时,应找口碑好,管理规范的租赁公司,借车前签好租车协议,对车子状况作详细登记,双方签字确认。而在还车的时候当面提出车子状况,作好登记,签字确认赔偿金额,不给商家钻空子。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如若租赁公司扣费事由不成立的,则租赁公司应将押金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就消费者曾先生的遭遇而言,如若曾先生能够证明所租赁的电瓶车在取车时既已存在反光镜、边条和内面板损坏情形,则曾先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金玮律师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曾先生使用、保管所租赁的电瓶车过程中并未造成电瓶车损坏的情形下,租赁公司应按照双方之间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押金足额退还,而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同时,金玮律师也指出,租赁公司在未事先告知收取拖车费及相关费用标准的情形下,擅自从应退还给消费者的保证金中扣除拖车费,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租赁公司收取拖车费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与合同约定,因此租赁公司应将拖车费予以退还。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租赁车辆时,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口碑且管理规范的租赁公司,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租赁合同,合同或合同附件应对租赁标的物即车辆的情况与车辆及配件的赔偿标准等予以详细载明,以避免双方之后对车况及租赁期间有无损坏和赔偿金额等问题发生争议。
记者 金勇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