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封面案件,将隐藏在案件争议背后的法理与常情清晰地揭示在大众面前。
法院的判决不能违背人们对常理、常识和常情的基本认知。该案一审的审理和判决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但二审审理和判决却在民法典生效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祖母对于案涉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权,该权利不应受孙女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的限制,而孙女的诉求与人民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所确认的内容不符。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因为判决理由是非常充分的。
此案还有一个重要的启示意义,即针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今后老年人在设立居住权登记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对设立居住权后的出租权相关事项作出特别的约定,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基于居住权而获得的用益物权更好地得以实现。 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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