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父亲去世 养老押金赎回遭第三人横插一脚

法院:第三人与养老机构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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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翟梦丽

本报讯  父亲离世,原本签订的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时交纳的会员费35万元按理说可以赎回,作为独生女也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王乐在处理父亲身后事时原本以为可以干脆利落解决,谁料遭到意料之外的阻挠。养老机构迟迟没能退还这笔金额。一位声称是王乐同居人的阿姨林某表示,当初这笔会员费,有自己的一半。收不到这笔会员费,王乐将养老机构告上法院。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养老机构全额退还王乐押金。

王乐自小父母离婚,父亲王某年事已高,为了养老,在反复考量挑选后于2016年和一家养老机构签订《居家式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每月支付相应的物业费与服务费。同时,享受这些服务的前提是必须向养老院支付一笔不菲的会员费,即35万元作为押金,在合同终止后这笔会员费可以赎回。

2021年初,王某患病过世。爷爷奶奶早已去世,王乐并无兄弟姐妹,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她在父亲去世后要求养老院返还养老合同服务押金,也顺利签订了退款申请书,却几次三番遭到拒绝推诿。

无奈之下,王乐向法院起诉,要求养老院退还原告押金35万元;此外养老院还需支付这笔押金由于没有按时退还产生的利息以及退还尚未使用的电费、水费、饭费。

出乎意料的是,被告养老机构对王乐的诉请均表示同意。那为何在此前,养老机构一直迟迟不肯退还这笔押金呢?养老院也是有苦难言:“我们与与原告签订退款协议时,尚不知道第三人林某的存在,后来第三人也提出退还押金的申请,不清楚要退给谁。”

在法庭上,林某述称自己从2000年开始便与王乐的父亲王某处于同居状态,一开始居住在自己家,在2016年,通过各种广告,她和王某最终确定了在养老院养老,由王某出面签了合同,押金35万元中王某付了18万元,其余的17万元均由自己支付。

在合同签署后,林某搬至这间养老机构提供的房屋居住,每周五去住两个晚上,周日吃完午饭回到自己的房子。但合同白纸黑字写明,甲方是该养老机构,乙方为王某,并无林某的名字。对此,林某解释,当时未在服务合同上签字,是为了节省开支,因为服务费、物业管理费都是按人头来算的。“王某说虽然合同是他签的,但不用担心,签购单和合同的原件都放在我这儿,我现在就希望押金中属于我的17万元能够退还给自己。”同时,她还提供了银行签购单、信用卡对账单,以证明自己确实向养老院支付了17万元。王乐表示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她认为第三人林某和被告养老院存在何种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我不清楚父亲离婚后的感情生活,也不清楚当时直接从父亲账户中向养老院支付的押金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养老服务合同系被告与王某签订。现原告王乐作为王某的唯一继承人,要求被告退还服务合同项下的35万元押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及水费、电费、饭费,被告均同意支付,法院亦予以确认。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其陈述被告应向林某退还17万元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如第三人认为其存在代王某支付相关费用并据此主张权利的,可另案主张。

据此,法院判决该养老机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王乐押金35万元并支付原告王乐利息与电费、水费、饭费。(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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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父亲去世 养老押金赎回遭第三人横插一脚 2022-02-22 2 2022年02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