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带小朋友去游泳安全事项第一位

本文字数: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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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朱女士

投诉时间:2022年1月

游泳对小朋友来说是个非常有益的活动,可以培养小朋友在水中的协调能力。因此很多家长会带着年幼的孩子到游泳馆去学游泳。但在宝宝体验玩水、游泳的过程中,因为事关小朋友的人身安全,商家的责任心尤为重要,因商家看护服务不到位而发生的纠纷也频频可见。

近日,朱女士带自己的孩子在一家游泳馆游泳,其间孩子出现呛水、不适等情况,商家却无人理睬,与对方交涉多次无果,朱女士对此非常不满,向12315求助希望对方能够及时作出道歉及补偿。

◆记者连线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并了解情况。朱女士认为,她在带孩子体验游泳时发生了呛水等问题,是因为游泳馆工作人员看护服务不到位,其接受服务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要求对方道歉和赔偿。

游泳馆负责人陶先生表示,由于前台新来不久,可能缺乏处理突发情况的经验,本来是想登门拜访给朱女士道歉,但朱女士不接受。

据朱女士反映,孩子呛水后回家后一直发烧呕吐,现还在医院治疗中,虽然医生无法明确判定发烧呕吐是跟呛水有关,但不排除有一定的关联,很多宝宝呛水后都容易得肺炎,现要求商家承担医药费及补偿费。

最终,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再三调解,游泳馆陶先生表示愿意适当补偿朱女士,朱女士对结果也表示接受,这起投诉得以解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此案中是由于游泳馆工作人员看护服务不到位,导致朱女士的宝宝发生呛水,理应作出相应的补偿。

家长在给孩子选择游泳馆时,要选择专业的场馆,在水质、服务、设备安全、专业看护等方面均有安全保障。对于游泳馆商家来说,孩子身体上比成年人更为脆弱,需要更强的责任心,来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商家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朱女士所述的情形而言,孩子体验游泳过程中出现呛水、不适等症状,而商家并未及时采取施救,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金玮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金玮律师也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游泳馆时,应选择具备资质及相应设施条件的商家,而商家更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发生人身意外。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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