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被人哄骗借高利贷 没有财产无力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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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患有精神障碍性疾病的林先生5年前被人哄骗借了高利贷,金额为5万元,年利息百分之三十。如今,林先生被借款方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按约定偿还债务。

林先生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财产,如今也没有工作,靠低保维持生活,根本没有能力还钱。而且他的监护人已经离世,如今自己一个人生活。同时,林先生称自己当初是被骗了才借的那笔钱,但自己没有保留证据。不过,作为一名精神障碍人士,林先生是否应该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呢?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林先生在借款当时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他的监护人即他的父亲是否在世,是否对林先生的借款行为予以确认,需要明确。此外,由于借款利息明显高于有关部门所规定的利息标准,这可以成为林先生在法庭上抗辩的理由。

律师认为,即使最终法院判决林先生要归还借款,但相关法律规定,林先生名下无任何财产,又因为精神疾病没有工作,目前是靠低保维持生活的情况,有可能最后该案的执行会被裁定终结。

【事由】

今年26岁的林先生患有精神障碍性疾病,但可以正常交流。大概在5年前,林先生被人哄骗去借了高利贷,金额为5万元,年利息百分之三十,而且当时他拿到手的金额并不足5万元。林先生拿着这笔钱出外打工,辗转多年如今回沪生活,已经身无分文。

前段时间,借款人将林先生告上法庭要他还钱。林先生说,“我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又因为有病找不到工作,目前靠低保维持生活。”林先生小时候父母离异,作为监护人的父亲已经离世,母亲离婚后就离开了上海,如今已经没有联系。

林先生称,自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在被对方哄骗的情况下借的钱,可面对现在这种情况,他根本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如果被判决要还钱,那又该如何偿还呢?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根据林先生本人的情况和其所面临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林先生称自己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对方哄骗借的钱,因此,在借款的当时,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尚需要证据予以明确。依据上述规定,林先生在借款当时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他的监护人即他的父亲是否在世,是否对林先生的借款行为予以确认,需要明确。

针对该笔借款的年利息百分之三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照最高院的前述规定修改前所规定的利息标准,此年利息也明显过高。并且,就林先生所述的其在借款当时根本就没有拿到5万元的本金,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林先生可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以及年利息过高,作为己方抗辩的理由。

如果最终法院判决林先生要归还借款,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林先生名下无任何财产,又因为精神疾病没有工作,目前是靠低保维持生活的情况,有可能最后该案的执行会被裁定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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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被人哄骗借高利贷 没有财产无力偿还 2022-02-22 2 2022年02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