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域外之音

国外如何建构生态治理体系

本文字数:3115

从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多阶段多领域多类型问题长期累积叠加,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国际影响力的提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生态治理责任分量的趋同,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生态治理不可或缺的力量。本期“域外之音”介绍的就是国外生态治理体系的建构模式。

瑞典

全方位功能复合的生态城市典范

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2010年被欧盟委员会评定为“欧洲绿色首都”,其高度的信息化,与环保、可持续的城市发展理念相融合,打造出一个国际超一流水平的智慧城市——哈马碧,它位于斯德哥尔摩东南部,是生态治理、生态城建设的一个典范。哈马碧在瑞典语中的意思是临海而建的城市。哈马碧实际上并不具备城市的规模,更准确地说是一个经过高度规划的、功能复合的新型社区,将能源再生利用、废水处理、地表水收集处理、垃圾处理等纳入到有机的体系中,有效运行。由于其成功的生态模式,成为了全世界建造可持续发展城市的标杆,由此也创立了自己的生态循环模式——哈马碧模式。

首先是能源供应。生物气体及其转化的电力是这座社区能源的主要来源。居民区附近有一个热电厂,热电厂的部分原料就是利用住宅楼排放的有机废物,循环利用后再将电能送回住宅区,区域内所有公共交通燃料都是这个电厂所生产的。在生态城不远处的污水处理厂,经过净化的污水在热交换泵冷却之后,交换出来的热量被直接运用于生态城的集中供热系统,而被冷却的水又可以被用于区域供冷系统。除了将日常产生的废弃物转化成可供人们使用的能源,还增加了对太阳能的使用比例。在生态城内,大多数的建筑物外墙和房顶都安装了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将光能转化并存储在太阳能电池中供居民使用。房屋墙体采用的高保温材料将冬季室内热能流失降到最低,巨大的玻璃窗增大了自然采光度,大大降低了白天室内照明对用电的需求。

其次非常值得借鉴的是垃圾处理技术。哈马碧生态城的每个居民楼入口附近都有三个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分为食品垃圾、可燃垃圾和报纸废纸。这些垃圾桶仅在地面上保留一个回收口,而地下是收集与远程输送的庞大网络系统。

这些分类垃圾桶内都安装了传感器,当垃圾存储到一定量的体积后,传感器向电脑中控发出信号,主控系统做出清空容器的指令,垃圾通过真空抽吸被输送到中央收集站内,再通过控制系统输送到大的集装箱中。由于每次只输送一类垃圾,因此只需要一根管道来输送。在自动控制下,社区内的分类垃圾桶一般每天进行两次清空。不会像常规垃圾箱被塞满,产生气味污染环境,而且省去了辗转于住宅区域间的垃圾回收车,节省了人力成本,也进一步加强了住宅楼之间的通行安全和道路整洁。另外,在特殊垃圾处理范围上也分为三个层级:第一级是就近楼层之间,分拣最重、体积最大的废品;第二级是就近街区回收电子废物等,第三级是就近地区内回收危险废物,比如油漆、溶解剂等化学品,经过分拣后统一由环保站处理。除此之外,在这条生态循环链中,垃圾可以变废为宝。

除了减少用水量,有效地减少废水中的重金属和非降解化学物质也是哈马碧重要的一项生态治理手段。社区地下建立了一套废水收集管道,不会让废水流出自身的循环。这一套管道每隔几个单元设有水净化的中央系统,在处理废水的过程中,部分能量转化为电力,这部分电能直接服务于家用小功率电器。经过处理重新干净的水则成为新的生活用水。

日本

广泛的社会参与提升生态治理水平

在全球范围内,日本长期被视为生态治理的典范。日本之所以在生态治理领域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除了各国通行的经验,如推动环境立法、加大财政投入、提升环保技术和管理水平之外,其独特性在于:比起人与自然关系的调适,日本的生态治理更重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资源的分配关系转变。因此,日本公众广泛的社会参与,关注生态环境问题的现实状况,调整影响生态环境的社会关系,在多主体利益博弈中形成多元共治的基本格局,有力提升了日本的生态治理水平。

生态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在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内在矛盾,强势利益集团有能力掩盖自身的环境污染行为。日本在工业化初期,曾经由于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了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如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废气事件、爱知县米糠油事件等。在这些公害事件受害者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形成了席卷全国的公众舆论和“反公害”运动。

在舆论的压力下,日本政府下决心解决企业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先后通过了诸如《控制工业排水法》《水质污染防治法》《湖泊水质保全特别措施法》等法律。一旦出现水质问题,当地行政主要官员将被议会问责,还会面临舆论的强大压力,问题严重的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种法律和舆论的约束下,日本任何一级行政长官对水资源和居民用水的安全达标都不敢掉以轻心。由此可见,只有政府、新闻媒体形成多元竞争的信息传播态势,使公众掌握充分的信息,才能形成有力的公众舆论,防止某些利益群体为了一己私利破坏生态环境。

有效社会参与是生态治理能够取得成效的关键。生态治理是一个牵涉到多方利益博弈的问题,由于生态环境问题的隐蔽性与长期性,任何一个单一主体都不足以维持生态治理的长期成果。一方面,企业主体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很可能通过伪造数据、逃避监管以及与行政执法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方式,放任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的扩大;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作为利益相关者,或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需要与政府主体间建立沟通反馈机制。政府为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提供制度化保障。

美国

从法律入手推动生态环境保护

在美国早期的生态治理中,并没有设立针对生态环境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平衡法原则”中的“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实现自身利益”“禁止缺少补偿的有害行为”等基本原则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约束;而对于环境污染、生态侵害的修复和维护则是通过普通法的侵权规则实现的。因此,侵权法可以看作是美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起源。美国环境法中的基础法则是1969年通过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设立此法的主要目的是宣明国家政策,维护人与环境的充分和谐,防止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并增进人的健康与福利,明确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

对于美国来讲,其现今所拥有的环境法可以看作是一个由多种法律组合而成的混合体,包括了美国国会制定的生态保护相关法律、美国环保局和其他生态保护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总统行政命令、国际条约,也是美国制定的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的总成,其包括了美国联邦法律、不同州设立的法律以及其他地方法律,此外还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及这些法规的解释条例和所实施的司法判决。美国的环境法涵盖范围主要有对于污染的控制、对环境中有毒物质的控制、有关经济发展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分析、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等多个方面。

美国在环境立法方面除了覆盖范围广、细节全以外,还更加注重所需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注重根据具体要求的不同而采取适宜的污染防治手段,如在《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中提出对水污染的排放标准要以“当前可得最佳可行控制技术”为基础,对有毒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则是以“经济上可行的最佳控制技术”为基础。通常来讲,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保护是相矛盾的两个方面,而美国在制定环境法的同时将经济因素考虑进去,对环境和经济的关系加以调节以实现平衡,如在《安全饮用水法》中,明确要求在制定新的饮用水标准时,必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对法律制定的经济成本和环境收益进行全面评估,以此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发展。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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