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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系千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平安上海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日前,上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首部专门法《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下文简称《条例》)诞生,并将于下月开始实施。这次立法固化了近年来本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实践成果,增加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支持保障体系,强化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专业服务,进一步织密了预防犯罪网络。
提供专业服务
据了解,上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1984年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1986年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设置了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长宁区公安分局设立了全国第一个独立的少年警务机构——少年科。2004年上海成立全国第一个专业的青少年社工机构——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
这些专业力量的加入为本市建立完善的预防犯罪支持体系奠定了基础。 《条例》明确各方职责以及分工合作的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市、区两级预防犯罪工作协调机制。
同时, 《条例》强化社会参与,固化本市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域的实践经验。一是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 《条例》强调建立标准引领、专业保障、基层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支持体系,着力提升本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水平。本市将加强相关研究和标准建设,为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支持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建设,并明确专业服务的内容及要求。
《条例》还要求发挥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作用。明确相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对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功能,明确分类处置及相关工作流程要求。同时,完善单位和个人的发现报告制度,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社会观护方面的作用。
构建预防犯罪的教育体系
正所谓“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条例》明确了各有关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责任。
首先,细化监护人的教育责任。强调监护人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其次,细化学校的教育责任。明确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完善学生关爱机制,并对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还规定了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发挥中小学校法律顾问职能作用等要求。
第三,筑牢网络预防的屏障。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工作,禁止互联网网站、相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或传播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服务和违法信息。
第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条例》明确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平安上海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关心关爱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同时发挥检察机关的督促教育作用。
因人制宜 分级干预
记者注意到, 《条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干预体系,明确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规定,完善重新犯罪的预防机制,做到预防端口前移,拓宽预防工作领域。
根据《条例》本市将完善早期干预机制。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服务管理系统,要求相关单位汇总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相关信息,强化早期预防干预。同时,规定了监护人、学校、社区等方面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责任,完善处置制度。探索建立青少年事务社工驻校联校机制。
同时,本市还将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司法工作机制。《条例》提出,市、区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及相关案件的办理工作。同时,规定检察院、法院应当完善专门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 《条例》突出专门学校在严重不良行为矫治中的作用。总结本市实践经验,明确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完善专门学校经费、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健全义务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衔接的机制,提出了保证教育质量的要求,以及对专门学校学生的权益保障措施。
除此之外,本市还将多措并举开展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明确司法机关应当采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办案制度和办案举措,通过社会观护、合适保证人、分类矫治、安置帮教等途径做好重新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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