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导论 海外学术界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方法论反思
一、引言
二、中国法律传统的社会基础:东方社会理论的反思
三、帝制中国法律制度的功能: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理论的影响
四、小结
第一章 转型社会中的法律与家庭:以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妇女自杀为例
一、 “滞后道德”的法律实践与妇女自杀
二、 “超前道德”的法律实践与妇女自杀
三、小结
第二章 清代法律实践中的妇女离婚
一、清代关于“离异”的法律
二、从妇女张氏之死看清代妇女的生存境遇
三、清代法律实践中的“离异”妇女(略)
【编辑推荐】
★开阔的学术视野。书中吸收大量中外学者如瞿同祖、马克斯·韦伯、黄宗智等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权威成果,并尝试与重要的学术观点对话;
★跨学科风格的研究方法。本书融合了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全方位展现了法律与社会、与历史间的复杂纠缠;
★贯穿历史经验与当代实践,呈现近300年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社会史。本书从对妇女法律地位的思考出发,围绕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贯通性地研究了清代、民国、1949年至改革开放之前、改革开放之后四个历史阶段与妇女权利相关的法律及其实践。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围绕妇女、婚姻、家庭展开的法律社会史著作。书中以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角,对与妇女权利直接相关的法律实践做了细致梳理。通过深挖诉讼档案,作者对清代、民国、1949年至当代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离婚案件进行了细致而深刻的剖析,还原了大量关于妇女离异、典妻、审判诉讼等历史细节,揭示了近世以来相关法律制度与诉讼实践在妇女权利的保护或损害等方面远为复杂的非线性悖论关系。全书吸收了大量中外学者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权威成果,并尝试与重要的学术观点对话,表现了开阔的学术视野,并融合了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在中国妇女史、法制史研究的探索上做了有益尝试。
【作者简介】
赵刘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师从著名学者黄宗智。现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复旦大学海外中共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研究成员,同时担任复旦大学任重书院导师、复旦大学望道导师。主要学术兴趣:法律社会学、海外中共学、政治经济学、改革开放史。
【前言节选】
赵刘洋博士的专著《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即将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付梓。我很荣幸受邀为本书写序。本书关注的是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实践问题。刘洋从自杀和离婚这两个具体议题出发,梳理了清代直至当代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实践,以及法律与社会、道德之间持续性的复杂纠缠。
本书的优点之一,在于较为全面地吸收了中外学界在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权威成果,并尝试与重要的学术史脉络(不限于法律史学的脉络)展开对话。读者将会发现,刘洋在本书中综述了大量知名学者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这些学者包括但不限于马克斯·韦伯、瞿同祖、黄宗智、仁井田陞、滋贺秀三、布迪、莫里斯、康雅信、钟威廉、苏成捷。这使得本书具备了开阔的学术视野,其研究意义也得到了极大提升。在法律史学之外,本书也尝试在有关妇女自杀的一章中,与晚近妇女史研究强调历史上女性“自主性”的倾向展开对话,还试图在当代离婚法实践的一章中,与主张“离婚法实践呈现出‘私人领域化’”和“法院体制及其实用倾向仍制约婚权利”这两种观点展开对话,并提出了自己基于扎实经验研究的观察结论。
本书的优点之二,在于以实践社会科学的精神,贯穿历史经验与当代实践的尝试。一项学术研究要成为引起时代共鸣的优秀成果,就必须展现出当代关怀。法律史研究也不例外。本书没有陷入法律史领域习以为常的“断代史”或“跑马占地”倾向,亦即未将自己的研究范围局限在清代或民国时期,而是从对当代妇女法律地位的关怀出发,以这一问题意识,贯通性地研究了清代、民国、1949年至改革开放之前、改革开放之后这四个历史阶段的妇女相关法律及其实践。这种“长时段”的考察视野,虽然有可能导致对某一具体时段的若干细节观察不足,但却更有可能揭示出历史发展所处的长期性“结构”,以及具体人物和事件背后的更深刻变革,并为当代和未来的实践走向,提供更为清晰和全面的历史指引。
本书的优点之三,在于沟通理论与经验的努力。本书不仅仅是一本纯经验研究作品。刘洋在书中各处,均尝试以自己的经验观察结论,与社会科学中某些重要理论展开对话,甚至尝试以中国经验对西方理论本身做出适度修正。这方面突出的例子,是本书讨论妇女自杀法律问题的一章中,与韦伯形式主义法律观展开的对话。在韦伯看来,现代法律突出的特点,便是其“形式合理性”,亦即法律脱离宗教、道德、伦理、情感等等因素,成为纯粹形式逻辑构造的体系。但刘洋通过对清代以降妇女自杀问题的分析,指出了如下悖论性事实:清代法律的过度道德化固然导致妇女遭受极大压抑,从而引发频繁的妇女自杀现象;但当代法律的过度去道德化,却也导致个体权利意识的频繁碰撞,而当下乡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状态,却又无法完全满足这种权利意识,这反而又导致妇女(尤其是老年妇女)自杀。因此,与韦伯看法不同的是,刘洋认为即使是在现代法中,法律也应该根据社会的具体实际考虑道德问题,融合权利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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