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网购某品牌进口口服液,收到货后却发现商品包装全是外文,没有中文标签,基于安全考虑,陈先生联系商家索要该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但商家迟迟未能提供。“我只是代购,并没有检疫证明。我们给原告发出的商品,都是原装进口的,自然没有中文标签。”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现场,被告商家如此辩解。
外包装全是外文,消费者担心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2021年10月20日,陈先生通过淘宝平台在一家店铺购买了进口口服液,由于该产品既没有中文标签,又没有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陈先生认为商家违反法律法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依法解除买卖合同,被告店铺向原告退还货款2000元,并依法赔偿2万元。
陈先生出具的淘宝平台聊天记录显示,其在收货后向被告询问“老板,收到包裹了,担心是假的,麻烦给下商品的进货证明和对应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被告辩称,双方系代购关系,并非买卖关系。“我们店铺该商品详情页载明,凡在本店拍下购买商品即视为双方达成相关商品的委托购买合同,双方法律关系系委托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被告作为受托人不承担食品经营者或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被告作为受托人已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告的商品详情页可以证明,被告提供的是原装进口商品。原告在缔结合同之前对于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识或者中文说明书,在主观上系知晓的状态,原告意欲委托被告购买进口商品。现被告向原告交付的商品与原、被告的约定相符,被告完全履行了委托合同义务。
是否构成代购关系?法院判决下定论
法院认为,被告抗辩其向原告提供代购服务,所谓代购服务,是指卖家根据买家的委托,在海外及港澳台代为购买指定商品(该商品为非现货)的服务。本案中,被告作为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在网上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推荐涉案商品,商品所在地在北京,快递也是北京发货,亦无关于收取代理费、进口税等约定,因此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代购服务特点。同时,被告虽然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设定《海外代购购前须知》,但该通知系被告单方意思表示,原告并未认可,故对原告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原告就代购事宜达成合意,故本院对于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同时,依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及质量合格。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和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原告陈先生货款2000元,并支付赔偿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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