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
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判断行为的过错并不完全基于自己的认识能力,在做某件事之前,就应当以做这件事的客观标准来要求自己,而不能因为自己文化水平低甚至不认识字等理由推卸责任。
“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什么是过错、如何认定过错,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多人的行为相结合而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有没有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对责任的承担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央视“今日说法”节目近日播出的“三元钱引发的官司”,就讲了一个由三方过错造成的侵权损害纠纷,虽然三方当事人都不认为自己有过错,但最终法院确认是他们各自的过错导致了损害发生,进而判决他们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在江苏省涟水县农村,每年农历腊月要过春节的时候,家家户户都要自己亲手做豆腐,以取“都富” “多福”的美好寓意。
2020年腊月,年近70岁的唐大爷和朱大妈一家也像往年一样自己做豆腐,唐大爷在邻村朱丽萍(女,60多岁)的杂货摊上花3元钱买了点豆腐用的“卤膏” (氯化钠),因为以前唐大爷也是在这个杂货摊上买“卤膏”。
这天唐大爷有事外出,朱大妈一人在家做豆腐,她按制作流程最后将用水稀释过的“卤膏”放进豆浆,但过了一段时间,没有像往常一样凝固成豆腐。
朱大妈感到有些蹊跷,就用手蘸着被稀释的“卤膏”水想尝一下,这一滴“卤膏”水咽到嗓子里,顿时感到烧得难受。她到县医院就诊,医生认为就算吞咽了一点卤膏水也不会造成多大损害,嗓子发炎几天就会好的。
唐大爷找到卖“卤膏”的朱丽萍反映情况,也有其他购买其“卤膏”的客户反映不能点成豆腐的情况,朱丽萍都返还了“卤膏”钱,也赔偿了购买者不能做成豆腐损失的豆子钱。
然后,朱丽萍找到她进货的上家冯老板,这才弄清楚是冯老板大学刚毕业的女儿弄错了,将一袋“烧碱” (80元一袋,25公斤)当作了“卤膏”,并以“卤膏”的价格按每袋40元(25公斤)卖给了朱丽萍。
进货时,朱丽萍虽然看出和往常进货的“卤膏”外包装不一样(外包装上标注有“氢氧化钠”字样),但由于她不识字,认为厂家更换了外包装也是常有的情况,也就没有任何怀疑,拿回去后就当作“卤膏”进行零售。
朱大妈此后到南京的大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嗓子被烧碱烧伤且很严重,进行了食管支架植入手术,花费了9万余元,此后还需继续治疗。
朱大妈找到冯老板和朱丽萍协商赔偿问题,他们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经鉴定,朱大妈所受伤害构成五级伤残。于是,朱大妈起诉到涟水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冯老板和朱丽萍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0余万元。
对于这起损害,三方都认为自己并无过错。
冯老板辩解,其外包装上明明写的是“烧碱”, “烧碱”和“卤膏”的差别仔细看也是可以看出来的,且“卤膏”闻起来有刺鼻的气味,而“烧碱”没有。此外,受害人并不是从他这里购买的,要赔偿也是朱丽萍的问题。
朱丽萍辩解,自己不认识字,冯老板既然说是“卤膏”,她就当作“卤膏”卖了,自己也不该承担责任。
而原告则认为,既然买来的是“卤膏”,她就当“卤膏”来使用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老板错将“烧碱”当作“卤膏”销售给朱丽萍,朱丽萍没有发现错误又继续将“烧碱”当作“卤膏”进行零售,作为销售者都有过错。但由于“卤膏”并不属食品,原告入口品尝并咽下,其本人也是有过错的。
最终法院确定了冯老板、朱丽萍和原告本人的过错比例为4:3:3,判决相关赔偿由冯老板承担20余万元,朱丽萍承担15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本人承担。
本案的主审法官在节目中感慨到,本案不在于案情复杂,而在于被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过错。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判断行为的过错并不完全基于自己的认识能力,在做某件事之前,就应当以做这件事的客观标准来要求自己,而不能因为自己文化水平低甚至不认识字等理由推卸责任。要知道,责任是推卸不掉的,你有还是没有过错,最终不是以你自己的认识能力或者认识水平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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