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沙龙

互联网平台与快递员纠纷的处理

本文字数:1147

□上海江三角

律师事务所

周蒋锋

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新问题,有关各方还是需要积极协商,完善服务平台,形成合力,实现共赢。

如今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快递和外卖服务,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快递和外卖小哥也有这样那样的烦恼。

有位外卖小哥就向我抱怨,某日送餐他是按时准确送达的,却遭到客户投诉说食品少了,被平台罚款50元。

每月他们外卖员都有“运单欺诈处罚”,一个月大概20多张罚单。

为什么有欺诈罚单,平台从来没解释,快递员也申诉不了,只能被扣钱。快递员一直跟互联网平台沟通,但是无果。

互联网平台与快递员的服务涉及千家万户,行业从业人员庞大,相应的纠纷处理也应受到重视。

现阶段,互联网平台与快递员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有的是平台直接雇用形成的标准劳动关系,有的是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而约定的“合作关系”,有的是平台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提供配送服务。

实务中,双方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情形极少,绝大多数是“合作关系”或第三方外包关系。

法院的司法实务中,对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也采取相当谨慎的态度。

主流观点倾向认为,无论是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看待,还是从促进新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确认互联网平台公司与所聘用个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应当慎重。

因此,处理快递员与平台之间的争议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根据我审阅过的《合作协议》,双方对“罚款”和“运单欺诈处罚”的约定通常是原则性的,不会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那样非常具体。

比如某《合作协议》约定:  “如乙方(快递员)充当用户或伙同不良用户通过下假单、毁损货物等恶意手段,非法牟取公司补贴、奖励或保价赔偿等,一经发现立即冻结乙方的系统账户,乙方应立即返还其或用户从甲方获得的补贴、奖励或保价赔偿等,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但实务中,对于“下假单、毁损货物等恶意手段”的认定难度非常高。

互联网平台利用“罚款”和“运单欺诈处罚”的方式对快递员进行经济处罚,需要充分的依据,并保持快递员申诉的渠道。

互联网平台仅仅依据客户投诉,甚至主观确定“运单欺诈处罚”的做法过于简单粗暴。

作为快递员来说,如果遭遇“罚款”和“运单欺诈处罚”,在申诉受阻的情况下,可以积极与用户协商,取得用户的谅解,取消投诉。

如果长期工作积累了很多“运单欺诈处罚”,可以与其他快递员联合起来与平台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提起“共同诉讼”,以此降低诉讼成本。

诉讼中,互联网平台对“罚款”和“运单欺诈处罚”承担的举证责任较大,如果举证不力,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新问题,有关各方还是需要积极协商,完善服务平台,形成合力,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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