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服务

年会抽中11万大奖公司拒支付

律师:属于员工福利而非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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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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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午报》报道,  “我在公司2021年年会上抽中11万元现金大奖,但公司拒绝向我发放。”夏诗澜(化名)说,因对该项奖金的性质认识不一致,她与公司产生争议。法院认为,公司在年会上提供的抽奖奖励是激励员工的一种方式,属于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公司应当按照奖励中的承诺向中奖员工给付,故判决公司向夏诗澜全额支付涉案奖金。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月18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

员工:索要奖金遭解雇

夏诗澜所在公司是一家汽车电子信息系统提供商。2020年8月28日,她通过网络招聘入职该公司。入职当天,公司与她签订了期限至2023年8月27日的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她从事前台服务工作,工资标准为每月4500元,没有工资结构。

“我是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我工作不积极。实际上,公司之所以辞退我,原因是我一直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年会上抽中的11万元奖金,而公司不愿意支付。”夏诗澜说,经她不断索要,公司老板才同意向她支付2万元奖金。不过,公司很快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2021年4月25日,夏诗澜收到公司向她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次日,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及未支付的9万元年会奖金。

仲裁庭审过程中,夏诗澜主张,在公司举办的2021年年会上她抽中了金额为11万元的员工大奖,但公司在她不断追讨的情况下仅支付了2万元奖金,剩余9万元拒不支付。为此,公司还违背事实,以其工作不积极为由违法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夏诗澜认为,她抽中的员工大奖的性质属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年终福利,公司负有足额向她支付该笔奖金的义务。而公司则辩称,涉案奖金面向的群体是年会当晚所有的与会人员,并非夏诗澜主张的仅面向内部员工的年终福利。

同时,公司提交单位正常缴费明细,拟证明公司员工人数为76人,当晚参加年会的人员除公司76名员工外,还有100多名汽车电子行业知名企业的负责人、供应商等。公司称,其发放涉案奖金的行为应定性为赠与,系无偿合同。在此情况下,公司有权按照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撤销该赠与行为。

法院:公司应兑现奖金

结合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仲裁裁决支持夏诗澜的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2021年会流程细节、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在晚会前向酒店发放的流程表上,明确注明11万元奖项为员工大奖。2021年年会视频显示,在抽奖环节主持人宣布抽取的11万元系针对员工的员工大奖,夏诗澜中奖后公司的管理层人员上台向她颁发了该奖项。

另外网页打印件显示,公司在内部报纸刊登的宣传新闻上也宣称该奖项系员工大奖,并使用当晚的影像资料作为宣传素材,在业内已造成一定的影响力。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公司在年会后通过转账方式向夏诗澜支付了2万元奖金。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夏诗澜在公司年会上抽得11万元奖项属员工大奖,公司应支付夏诗澜奖金差额9万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年会抽奖属员工福利

针对年会奖金的性质问题,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丁伟奇律师表示,企业在年终晚会上设立抽奖环节,是企业为了活跃现场气氛,增强到场人员的互动,是向员工提供非法定福利的方式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感谢员工一年来的辛勤付出、激励员工继续努力工作。对于中奖者,企业负有兑现奖金奖品的义务。

丁律师说,企业给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属于法定福利,而补贴、奖金等属于非法定福利。对于非法定福利,企业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本案中的中奖行为属于射幸行为,即俗称的“碰运气”行为,其兑现与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但这种射幸行为不影响员工福利的定性,如果员工中奖,企业就应当依约兑现。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案中,夏诗澜所获奖金来自中奖,并非事先已经确定公司要将奖金无偿给付于她。因此,公司所称赠与合同不能成立,且无权撤销。(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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