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毛振亚
本是租赁土地种植葡萄,因双方就续约事宜未协商成功,出租方直接铲除了涉案土地上已成熟的葡萄。出租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奉贤法院日前判决被告某农业专业合作社违反“绿色原则”,应赔偿原告老吕经济损失3.26万元,而老吕也应支付合作社土地占有使用费7160元。
强行收回土地,葡萄被就地掩埋
2018年1月1日,老吕与上海奉贤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合作社将9.66亩土地出租给老吕,用于葡萄种植,期限3年;合同期满后,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双方协商通过折价方式给予补偿后,归合作社所有。
去年1月,老吕向合作社交纳租金时,合作社未再收取,并要求其搬离。老吕则表示自己的葡萄快成熟了,能否宽限一段时间,等葡萄上市了再搬。被告未明确表态,续约事宜一度搁置。
同年5月24日,葡萄成熟在即,合作社却向老吕发送书面告知书,要求其于6月7日前搬离。为避免损失,老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6月17日,合作社直接铲除了涉案土地上的葡萄和附属设施,强行收回了土地。铲除的葡萄被就地掩埋。
9月,老吕将合作社起诉至奉贤法院,要求合作社赔偿其葡萄及相关设施的损失16.3万元。
合作社认为,租赁期限届满后,老吕拒不搬离,是非法占有。在多次要求搬离无果的情况下,合作社铲除葡萄、收回土地,是一种自力救济,本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老吕辩称,合同到期后,他还在使用涉案土地,双方的租赁关系没有终止,只是租赁期限变成不定期。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该费用性质为租金。另外,即便双方发生争议,也应先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或法院诉讼。合作社选择在葡萄即将成熟时,强行铲除其种植的葡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生产、生活资源的巨大浪费
奉贤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收回土地,原告理应及时归还。然而直至2021年6月17日,原告仍未归还涉案土地,其继续占有使用土地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因此,被告诉请要求原告向其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的土地占有使用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上述时间段内,原告应支付被告土地占用使用费7160元。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在原告逾期搬离的情况下,被告能否强行铲除涉案土地上的作物及附属设施,被告应否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采取自助行为。但实施自助行为的前提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并且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也应得当。
首先,原告拒不返还被告土地,确实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但是,被告并未向国家机关寻求帮助,而是径直铲除原告种植的即将成熟的葡萄,被告采取的自助行为不仅不够妥当,也缺乏其紧迫性。
其次, 《民法典》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尽管双方之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已经期限届满,被告也按合同约定给予原告15天的搬离和宽限期,但被告选择在原告种植的葡萄即将成熟之际,强行铲除葡萄,并就地掩埋相关附属设施,确实是对生产、生活资源的巨大浪费,该自助行为也超出必要限度,不应得到提倡或鼓励。
最后,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对相关设施和地上附着物应协商通过折价的方式予以补偿。现涉案土地上的葡萄和附属设施的损失已无法评估鉴定。但考虑到原告的损失确实存在,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涉案土地的面积、葡萄的产量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奉贤法院酌情确定合作社赔偿老吕部分损失3.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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