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金勇
吴先生通过中介置换了一套房子,但由于没有和房东见面,转账时又将房款转到了中介提供的私人账户上,最后拿到房子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吴先生当时与中介签订的是居间合同,却是由中介公司老板直接与房东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吴先生发现不对,去中介公司讨说法时,对方却称这房子应归公司老板所有。
自己花钱买的房,怎么就变成别人的了?吴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分析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很难认定吴先生与房东之间的买卖关系,认定代理关系也很牵强,因此吴先生在这种情况很难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吴先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中介公司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对方返还所取得的利益,拿回已经支付的房款。
【事由】
家住松江区的吴先生为改善居住条件,通过中介置换了一套房产,然而却因此陷入到了麻烦之中。
吴先生在准备置换房产时找了一家中介公司,在多次沟通后,总算找到了一处满意的房源。然而,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中介方一直没让吴先生和房东见面,只和吴先生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然而合同上没有写吴先生的名字。由于对法律不熟悉,又因为多次相处觉得中介方很“靠谱”,吴先生就没有把这个问题放在心上,甚至在转账的时候还将房款打入到了中介方提供的私人账户中,再由中介将钱转给房东。
当吴先生拿到房屋钥匙后,却发现中介对他开始不理不睬,甚至连过户手续都没有办理。吴先生这才发现不大对劲,连忙找到中介询问,并要求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时,中介方才告诉吴先生,房屋买卖合同是由公司老板与房东签订的,房子的所有权归老板所有,并拒绝了吴先生重签合同的要求。
这下子吴先生彻底懵了,自己花钱买的房子怎么就变成别人的了,后悔莫及的他想借助法律手段讨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居间合同也叫中介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果本案中的居间合同仅为中介和委托人两方的合同,而不是包括中介及买卖双方的三方合同,虽然《民法典》认可口头形式的合同,但吴先生既未与房东本人见过面,又未将购房款直接支付房东,也很难认定吴先生与房东之间的买卖关系。
马斯祺律师表示,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五百零三条规定: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而本案中,无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如果中介公司代表吴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应当以吴先生的名义,而不是以中介公司的名义,因此,认定代理关系也较为牵强。
马斯祺律师称,在无法证明吴先生与房东之间买卖关系的情况下,吴先生很难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吴先生可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马斯祺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应核对房屋手续是否齐全,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抵押、司法查封,交易房屋是否存在租赁等重要信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核对买卖双方身份信息,合同签订后再支付房款,在房产交易时尽量选择正规的房产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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