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广告说房屋建在16号线的延伸段,后来我才知道16号线没有延伸规划。”柳先生认为开发商欺诈,要求退一赔一。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柳先生说,2019年8月,他与被告房屋销售公司签订《定金合同》,购买了江山路一房屋。柳先生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涉案的房屋销售公司并无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资质,且违反了上述规定。
更让他气愤的是,售楼广告中宣传项目位于地铁16号线延伸段规划中的江山路地铁口。经上海市规划和自然管理局确认,轨交16号线没有进一步延伸的相关规划。
柳先生认为开发商和房屋销售公司违反广告法,所作广告系虚假广告。系争房屋是商铺,地铁交通是原告投资买房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两被告直接误导他对购房作出错误判断。他将两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一。
开发商表示,涉案楼盘由销售公司整体收购,并负责销售。柳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开发商没有对柳先生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公司则认为系争广告不涉及虚假宣传。系争广告所涉及地铁路线规划属于政府公共职能之范畴,且明显超出房地产开发规划的范围,应当认定该广告属要约邀请,公司不受该要约邀请所述内容的约束。柳先生已前往实地进行考察,对房屋情况有充足的了解,不存在被欺诈的可能。开发商向柳先生提出了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
法院审理后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销售公司宣传的“规划中的16号线”属于对其规划范围之外周边环境的渲染、描述,不属于其可承诺范围,故该公司对16号线的宣传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视为要约。柳先生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公司的说明和允诺对系争房屋的价格确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轨道交通规划及变更属于公开信息,柳先生亦可通过相关渠道获取该信息。柳先生以被告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而要求解除合同的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柳先生以销售公司无销售代理资质、违规收取其他费用及两被告售后包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亦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柳先生的诉讼请求。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