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男子破坏地区生态被提起公益诉讼

上海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本文字数:827

□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张文姣  朱奕  冀东方

本报讯  在第九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来临之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记者了解到,本案系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朱某某多次在其崇明区自家屋后树林里(禁猎区),使用私藏的气枪射杀野生鸟类。至2019年7月4日警方调查时,在朱某某家中冰箱内查出鸟类死亡个体36只。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该36只鸟类死体为珠颈斑鸠,系野生鸽形目鸟类,俗称“野鸽子”,属于国家“三有”(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020年12月2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朱某某采用气枪非法狩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鸟类,不仅直接对鸟类造成伤害,而且间接破坏生物多样性,造成生态系统失衡。受损金额(包括受损鸟类的直接损失额10800元和受损鸟类的恢复费用32400元)共计43200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朱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案涉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诉至上海三中院,请求判令被告朱某某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43200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失鉴定费4000元。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朱某某在禁猎区猎杀野生鸟类珠颈斑鸠36只,其肆意猎杀珠颈斑鸠造成上、下游野生动物食物链中断,导致生态失衡,在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合法合理,法院全部予以支持。被告朱某某在庭审中向社会公开道歉,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猎捕行为的危害性,真切希望社会公众能引以为戒,共同守护人类赖于生存的环境,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合议庭在宣判后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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