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当未成年人走上歧路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这些孩子的未来至关重要。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一份有关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的建议。她建议从联合制定规范文件、进一步扩大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明确封存启动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
现状:
易出现犯罪记录封存不彻底
周燕芳指出,《刑事诉讼法》第286条明确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管理要求,要求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不得对外披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但是,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各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犯罪记录的定义、封存启动程序等规定不同,司法实践中各单位在操作上缺乏统一性,容易出现犯罪记录封存不彻底、封存不及时等情况。”周燕芳指出。
首先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省市缩小了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范围,不利于实现引导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司法目标。
那么哪些记录需要被封存,也存在不同的做法。周燕芳表示犯罪记录的定义,《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这也导致了各法院关于犯罪记录的认定不统一,司法实践上也会存在很大差异。
什么时候该启动犯罪记录封存呢?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程序及时间的规定均不同,该情况容易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不一致,不利于权利人申请封存犯罪记录。
建议:
建立犯罪记录封存管理制度
为了让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让回头的孩子没有后顾之忧,周燕芳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联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统一管理制度,规范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统一管理标准。
首先,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的是抹去符合特定条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帮助他们重回正常的社会生活。”周燕芳认为,能直接或间接反映未成年人犯罪的任何记录,包括在刑事侦查、刑事起诉、刑事判决、刑罚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电子档案,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材料均应被列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其次,扩大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85条规定,若犯罪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罪并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时,不适用于犯罪记录封存。“因数罪并罚被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本人犯罪危害结果严重性不强,若将因数罪并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外,意味着给他们贴上了永久性标签,有违该制度的立法初衷。”为此周燕芳建议扩大犯罪记录封存适用范围,将因数罪并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纳入犯罪记录封存适用范围。
第三,建议增加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程序。周燕芳认为,相较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方式较单一,在司法机关不启动的情况下,如未成年人本人及七法定代表人无权启动封存程序,该制度所达到的效果可能会被打折扣。
第四,建议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司法实践中,关系到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会分散于立案侦查、起诉、判决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律师、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和证人、公安工作人员等。
为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周燕芳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明确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并实施封存记录接触人员记录原则,同时联动公安机关,发现泄露信息的,应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建议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方式、查询流程。关于具体犯罪记录封存方式、查询方式、查询范围的规定仍处于空白状态,增加了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风险。为此,周燕芳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明确封存记录的具体要求,以及查询的审批主体、查询的方式、查询单位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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