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人
诉至法院成功维权
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商行政登记案件,原告钟某乘坐高铁时被限制高消费后才发现,自己被登记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后起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撤销变更登记。
甲公司是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某。2016年5月23日,甲公司委托吴某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变更事宜,甲公司提交的资料中均为“钟某”签名。同日,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并向甲公司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登记股东、法人从吴某变更为“钟某”。
2016年8月4日,钟某向公安机关申报身份证挂失。2021年1月30日,钟某准备乘坐高铁时被告知,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禁止乘坐该列车,他这才发现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人。钟某遂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前述变更登记。后经司法鉴定, “登记档案中的签名字迹与钟某样本字迹不是一人所写”。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在登记程序中并非完全形式审查,对于存疑资料仍有一定的真实性核查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对存疑资料未予核查,便作出准予变更登记行为。同时,钟某的身份证挂失材料、笔迹鉴定报告等,足以证明公司变更登记资料签名不属实,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主要证据明显不足。综上,南川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案涉准予变更登记行为。
购房面积差距大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2018年12月,王某与李某协商,欲将名下一处房产转让给李某。双方协商一致后,李某向王某支付购房订金20000元。随后,李某陆续向王某支付了8万元购房款。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李某发现房屋的产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存在扩建面积),因而决定不再购买该套房屋,并要求王某退回已付房款。王某同意退款,且表示不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但购房款要等到该房屋出售后再归还,并承诺李某可免费在案涉房屋居住,李某一直住在该房屋至2019年6月才搬离。之后,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讨购房款,王某以房屋尚未出售为由未归还。2021年7月,双方因发生了其他纠纷,王某要求解除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并支付其居住在案涉房屋期间的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出解除合同,王某也同意解除。房屋产权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存在李某单方违约问题,且双方对违约责任也未作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王某与李某商议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继续居住该房屋,要求支付租金的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增设电梯遭阻拦
法院判决不得妨碍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邻栋业主以影响通行、采光等为由多次阻扰,造成停工数月,电梯迟迟不能投入使用。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当庭判决邻栋业主不得作出妨碍、阻止行为。
潼南某小区是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陈某等13人为该小区B栋楼2单元业主,张某系相邻C栋楼1单元一楼业主。经陈某等13人申请,规划部门审核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在两栋单元楼之间增设电梯。施工期间,张某以增设电梯会影响房屋采光和通行为由,多次妨碍施工,以致施工停滞数月。经多次协商,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陈某等13人起诉至潼南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对增设电梯不得作出妨碍、阻止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增设电梯事宜,对增设电梯事项给予必要的容忍和配合。某小区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人数及建筑面积,均达到了民法典规定的标准,且经规划部门审查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陈某等13人增设电梯属合法行为。张某系邻栋底楼业主,对增设电梯的施工行为负有容忍义务。若增设电梯后在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确有影响的,各方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但不得以此为由在电梯安装过程中进行阻挠、妨碍。故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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