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用工合同即将期满,公司以部门业绩不好为由,通知劳动者将不与其续签合同,但相应的年终奖会如期发放。然而员工离职半年多后,公司承诺的年终奖还是没有影子。在劳动仲裁中,公司又不承认对员工有过发年终奖的承诺,还指出是员工自身能力表现不佳才未续签合同的。那么真相是什么?员工能拿回这笔年终奖吗?黄浦区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出手了。
公司出尔反尔
不肯发年终奖
2018年9月23日,高某进入某建筑科技公司担任多媒体设计师的职务。2020年9月,该公司以高某所在部门业绩不好为由,通知他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并保证2020年1-9月的年终奖会如期发放,希望高某理解。
2020年9月23日,高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然而2021年春节都过去了,公司答应的年终奖还是没有影子。
高某多次与公司沟通协商未果,于2021年4月21日向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己2020年1-9月相应的年终奖金。
黄浦区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受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对本案进行仲裁前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了申请人高某了解情况。
高某说,自己理解公司经济困难,因为公司承诺保证年终奖会如期发放,才同意在期满后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的。因此公司必须履行承诺,支付自己2020年相应的年终奖金。
但是,在该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2020年的年终奖应在2021年2月发放,而高某已于2020年9月离开公司,不符合年终奖发放的规定,因此不应发放。
调解员释法说理
公司终于兑现承诺
调解员当即询问该公司,在与高某协商离职时,是否承诺过会发放1-9月的年终奖。该公司不置可否。随后该公司又表示,之所以不和高某续签劳动合同,是因为他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不能满足岗位需求,不能令公司满意。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是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算发放,高某的工作表现没有达到发放年终奖的标准。
随后,调解员希望该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及具体的年终奖发放标准,公司则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调解员指出,高某自2018年入职,已在该公司工作多年,在公司无法证明2020年1-9月高某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满足年终奖发放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为高某在此期间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工作职责。
同时,在高某劳动合同终止前,公司已然承诺,年终奖如期发放。根据《民法典》第七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企业“经营之道在于诚,营利之道在于信”,诚实守信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调解员希望该公司兑现承诺,支付高某应得的年终奖。
经过调解员积极沟通协调,该公司同意支付高某年终奖。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高某办理撤诉手续,本案调解成功。
【调解心得】
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属于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完善年终奖制度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双赢”。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要尽量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严格界定年终奖的性质,建立健全发放年终奖的细则,在程序上要合法,在内部管理上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的年终奖金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发放。若没有约定或相应的规定,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进行酌情确定。
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年终奖发放日之前劳动者不得离职,否则其将无权获得年终奖。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能否主张年终奖,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劳动者因个人意愿而主动离职,或因劳动者过失、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解除与之劳动合同的,导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年终奖发放日前终止。对于这一类的情形,由于提前离开用人单位系由劳动者的个人因素造成,劳动者显然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
由于用人单位不合法的行为导致劳动者无法在年终奖发放之时在职的,即系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年终奖发放之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用人单位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的义务。故劳动者据此主张相应年终奖的,应予支持。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而在年终奖发放之前终止劳动关系的,则应根据劳动者的履职时间、工作表现、贡献度大小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
综观本案,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有明显的过失,也拿不出劳动者无法胜任单位工作的证据。而劳动者与公司关于年终奖的发放有约在先,公司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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