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网约车到达目的地靠边停靠后,后排乘客开门下车,不料打开的车门将骑自行车路过的杨某某撞倒在地。交警认定司机及乘客共同承担这起“开门杀”的全部责任,司乘二人却不满责任认定,始终不愿赔偿。
多次协商未果,得不到赔偿的杨某某无奈找上了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查事实、讲法理,让不愿赔偿的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该承担的责任,为这起纠纷画上了句号。
无辜被撞断三根肋骨
肇事方不满责任认定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立即赴普陀区交警支队事故审理大队调取、查看了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就本案关键证据进行了核实,查明肇事车辆属于非营运性质,所购保险为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杨某某告诉调解员,事发前,自己骑自行车途径事发路段时,恰遇一辆小客车在前方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挡住了其行进道路,于是向左借用机动车道欲绕过小客车时,被突然开启的车门碰撞,导致其3根肋骨骨折和轻微蛛网膜出血。杨某某向汪某某、周某某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衣物损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随后,调解员约了杨某某、汪某某、周某某、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代理人到调解室组织各方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现场,汪某某、周某某首先对普陀区交警支队事故审理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表示不满,认为事故发生地为机动车道,是杨某某违法在先,将非机动车骑到机动车道上才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理应承担事故责任。
查事实,讲法理
当事人达成和解
调解员指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就是说,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事故责任复核视作无异议。结合本案,根据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杨某某为正常借道通行,其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反观汪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禁止停车标线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和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汪某某、周某某因其过错行为,造成杨某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汪某某、周某某听了调解员的普法教育,态度不再强硬,但还是觉得赔偿金额太高,表示需要协商解决。
解决了责任承担问题这道坎后,调解员趁热打铁,迅速将调解重点转移到交换证据和证据质证重要环节。汪某某、周某某和保险公司代理人对杨某某提供的票据等证据均无异议,但对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表示不可接受。对此,调解员告诉杨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司法实践,只有构成伤残等级以上的人身损害才能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杨某某在调解员反复耐心的劝说下,表示愿意依照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不再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汪某某、周某某向杨某某表示道歉,一次性赔偿杨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衣物损费等各类经济损失。
【案例点评】
随着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庭,在方便市民出行同时,也带来了交通事故的烦恼。近年来,由于机动车停车开门未注意观察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本案系机动车停车开门时疏于观察从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汪某某违法停车的行为不仅阻碍了非机动车道上的正常通行,也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汪某某能按规定进行临时停车,那么无论周某某如何开门都没有伤人的可能;而作为主动开门的周某某,虽然驾驶员违法停车在前,但作为乘客,也有义务在开车门时注意前后观察,下车前确保周围行人车辆的安全,因此本案中认定汪某某、周某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本案当事人一方因对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不满而拒绝赔偿,调解员本着为民办实事的精神,主动承担了查明事实、释法明理的担子。调解前期,通过调取的监控视频,准确地判断是非与责任,使当事人一方最终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应担负的责任,最终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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