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最近一段时间,江秋莲与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颇受关注,大多数人都认为该案的一审判决体现了公平正义,当然,刘暖曦日前已经提出了上诉,这也是她的合法权利。
对于一审判决,笔者认为其中判了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相关的说理尤其值得关注。判决首先确认: “人格权受到严重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随后判决书进一步论述:“本案中,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含辛茹苦独自将女儿抚养长大,并供女儿出国留学,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心力交瘁,令人同情,应予抚慰。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本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笔者认为,如果认真读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大多数人会感到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公平合理的。
反观当下许多法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不但数额往往偏低,而且并不说理,甚至都不知道该如何说理。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说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往往支持的条件较为严格,且数额较低并有“限额”的约束。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直都将“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即使不考虑其他因素,仅根据这一规定,这么多年来各地居民的平均收入都有了很大增长,有的甚至翻了几番,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却丝毫不动,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笔者印象里,在2020年末宣判的“错抱孩子28年案”中,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判决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原告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金20万元,算是有所突破。
总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和限额也有必要适度地提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和限额也有必要适度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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